工程结算审计案例分析
——不平衡报价“工程变更”的单价处理
一、审计案例背景
某工程园路地面,原设计做法如下:“1、石材,厚度50~100可变;2、C20细石混凝土垫层2%找坡,内配φ6双向@150;3、120~150mm碎石垫层;4、聚酯无纺布隔离层;5、素土夯实”。
在结算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发现该做法进行了变更:由于现场的素土夯实度可以取代垫层使用,为节约造价,实际做法变更改为:1、石材,厚度50~100可变;2、60mm水泥砂浆找平层;3、素土夯实。
二、发现问题
我们出于对变更项目造价增减的常规处理方式理解,于是将“2、60mm水泥砂浆找平层”组价计入,将“2、C20细石混凝土垫层2%找坡,内配φ6双向@150;3、120~150mm碎石垫层;4、聚酯无纺布隔离层”组价扣除。
随后,审计人员在查阅送审结算书后发现,施工单位计入26.42元/m2,扣除17.28元/m2,净增加单价9.14元/m2。审计人员从经验直观判断,送审结算的变更补差存在较大不合理性,从变更的内容分析,明显是扣除造价大于计入造价,应该是一个净减少的造价。
三、解决问题
随着审计工作的深入,在现场勘察时与建设单位沟通后,发现该联系单为施工单位主动申请变更。
同时查看原投标报价的组价分析,施工单位对于“2、C20细石混凝土垫层2%找坡,内配φ6双向@150;3、120~150mm碎石垫层;4、聚酯无纺布隔离层”三道工序的组价仅为17.28元/m2,存在严重的价格低报行为,其中的“C20细石混凝土垫层”因厚度未描述,投标按10mm报价。
根据上述发现的关键性问题,审计人员一方面根据合同约定的变更结算条款,将扣除的三道工序按重新组价方式确定单价;另一方面发出查询单,征询建设单位及招标代理单位,对于原设计要求的C20细石混凝土垫层的厚度在招标阶段是如何考虑的,特别向相关单位指明,该混凝土垫层还内配了φ6双向@150钢筋,其厚度至少需要满足钢筋的两道保护层要求。
最后审计人员根据查询单回复,按50mm厚考虑,经重新组价,扣除单价为74.12元/m2,计入单价为29.85元/m2,净减少单价44.27元/m2,相比送审结算书,仅单价一项便直接核减53.41元/m2。
本文来源:浙江中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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