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各部门:
为规范我省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工作,提升价款结算审核质量,提高财政资金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投资条例》《基本建设财务规则》《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2024年6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
结算财政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一)省财政厅对照上一年度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抽取一定比例项目作为财政监督对象,向项目建设单位下发《工程价款结算抽查监督函》。
(二)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将该项目已审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报告送省财政厅进行监督审查。因项目跨年度实施等因素,抽选项目本年内未完成价款结算的,顺延至下一年度继续监督。
(三)省财政厅对工程价款结算进行监督审查,同时根据项目核减率、超合同价、送审时长等主要指标,对项目建设单位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管理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发现的问题,按规定进行反馈或移送。
(一)省财政厅对照省本级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选取部分投资额大、社会关注度高的项目,作为重点监督对象,对项目建设单位下发《工程价款结算重点监督函》。
(二)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规范等开展价款结算审核。省财政厅及时跟进结算审核工作,对其审核口径、审核质量、政策标准执行情况等进行监督,督促相关单位依法审定工程价款结算造价。
项目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加快建立本部门工程价款结算审核监督机制,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及时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对监督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
发现相关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失责等问题的,依规向其行业主管部门反馈,由其依照中介机构管理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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