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铝单板厚度变薄应核减200万,不平衡报价反核增260万

成都市工程造价协会

优秀工程造价学术论文

三等奖

浅谈如何从合同条款防范严重不平衡报价(有更新修改)

何小平

(四川华文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四川  成都  610041)

摘要:本文阐述了不平衡报价的主要方法,分析了现阶段相关法律法规对不平衡报价的规定,从两个实际案中可以看到严重不平衡报价给发包人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进一步从合同条款角度阐述严重不平衡报价的防范措施。

关键词:不平衡报价方法;案例;合同条款;防范

0 引言

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投标人为追求利益最大化,往往在工程投标时采用不平衡报价。在一定合理幅度范围内的不平衡报价是一种投标技巧,但恶意的不平衡报价,给招标人带来严重经济损失。因此,作为招标人应在招标时制定有效的防范对策,加强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的编制质量,完善合同条款,避免施工过程中价格谈判处于被动地位,避免出现低价中标高价结算,减小工程投资增加的风险。

01 

不平衡报价的主要方法:

1.1、专业不平衡报价

是通过资金流,先得到资金回笼,通过资金时间价值带来好的收益。按照目前的分阶段付款原则,对能够早日结账的项目(如土方工程、桩基础工程、地下工程等)综合单价定的较高,可增加早期收入,减少银行贷款,加快资金周转;而对后期工程项目(如部分安装、装饰工程等)综合单价适当降低。

1.2、分部分项清单项目不平衡报价

一般情况下每个投标人都知道,在投标总价不变的情况下,设计图纸不明确或有错误时,估计设计变更后工程量会增加的清单项目,提高投标综合单价;工程量会减少的清单项目,降低投标综合单价。

1.3、材料不平衡报价

主要指预计施工过程会增加的材料单价提高,预计施工过程中会减少或取消的材料单价降低。更有甚者,恶意在定额中添加许多投标工程中没有的材料,材料数量小,单价严重偏高,以便在施工过程中变更到此种材料时,获得更多收益。

在有甲供材料未计入工程投标总价时,投标人的甲供材料的消耗量远远大于定额消耗量,在施工过程中多领取甲供材料。

1.4、措施不平衡报价

是当合同约定措施费绝对包干时,清单实体工程量预计会减少时,将措施费报高。

02

不平衡报价案例:

2.1、该核减的核增了 ?

某政府投资的立面综合整治工程,5mm厚外墙进口铝板,各立面的总量为20000m2,施工单位的投标综合单价为517.15元/m2,施工过程中由于5mm厚铝单板折边部位易发生脆性撕裂及爆边,变更为3mm厚造型铝板。如果按照铝单板材料市场价格,该项变更每平方米应调减100多元,合计减少造价200多万元。但由于施工单位材料投标价采用了严重不平衡报价,5mm进口铝板投标材料单价为250元/m2,3mm造型铝板投标材料单价为380元/m2,3mm单价高于5mm单价。根据合同约定,类似项目综合单价调整和按定额重新组价项目,投标中有的材料按投标单价执行。因此该项变更结算每平方米应调增130元,合计增加造价260万元。

2.2、按合同减少工程量反而获利 ?

某仓库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现浇构件钢筋螺纹钢”项的工程量为578.85t,投标综合单价为2517.65元/t,合价为145.73万元。由于清单编制误差,结算时该项工程量为456.86t,比招标清单工程量减少了21.08%。根据合同约定,工程量偏差超过15%,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和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按定额重新组价,并按投标下浮比例下浮。该项工程量减少超过15%,按定额组价并下浮后的综合单价为5169.4元/t,合价为236.17万元,高于投标清单合价145.73万元。该清单项目投标综合单价严重偏低,工程量减少较大,结算综合单价若按投标价2517.65元/t结算,投标人已经在他其单清项目得到非正常获利。由于利用了合同条款的漏洞,反而结算单价按5169.4元/t,结算合价较投标合价大幅度增加,投标人得到更多非正常获利。

通过以上两个案例可以看出,由于严重不平衡报价与合同条款的叠加效应,投标人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致使发包人蒙受更大的经济损失。

03

相关法律法规对不平衡报价的规定:

目前国家的现行法律法规并不禁止不平衡报价,但在相关规范及示范文本上对不平衡报价作了一定限制。

3.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规定

第9.3.3如果工程变更项目出现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与发包人招标控制价或施工图预算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偏差超过15%,则工程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可由发承包双方按照下列规定调整:

3.1.1 当P0< P1×(1-L)×(1-15%)时,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按照P1×(1-L) ×(1-15%)调整。

3.1.2 当P0>P1× (1+15%)时,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按照P1× (1+15%)调整。

式中: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P1——发包人招标控制价或施工图预算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L——第9.3.1条定义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当工程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较大,变更项目投标综合单价严重偏高时,该条款有效地防范了不平衡报价的风险。但该条款只适用工程变更,清单编制时造成的误差等原因导致结算工程量大幅度增加,是否适用本条款,条文没有明确说明,结算争议较大。其次,不能防范清单项目工程量减少甚至取消时投标综合单价严重偏低的风险以及投标人采用材料不平衡报价的风险。

3.2、《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执行)

(一) 不平衡报价项目的确定

不平衡报价项目包含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项目和措施项目。

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项目不平衡报价的确定

(1)当投标人的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低于或高于招标控制价相应项目综合单价15~25%时(具体幅度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该项目的报价视为不平衡报价。

(2)当综合单价项目的报价与投标人采取的施工方式、方法(如土石方的开挖方式、运输距离,回填土石方的取得方式及运距等类似项目)相关联时,若投标人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低于或高于招标控制价相应项目综合单价20~30%时(具体幅度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应在投标报价中对该类综合单价组成作出专门说明,并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相应的施工方式、方法。该类项目的报价是否视为不平衡报价按下列原则确定:

①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未作出说明或其作出的说明明显不合理的,视为不平衡报价;

②投标人在其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相应施工方式、方法的,视为不平衡报价;

③综合单价的组成与其施工组织设计内容不对应或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其综合单价组成不合理的,视为不平衡报价。

2.措施项目不平衡报价的确定

当投标人措施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费除外)总价低于或高于招标控制价相应价格25~35%时(对于措施项目费用占工程总造价比例较大的工程项目,上述偏差幅度可适当放宽,具体幅度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该措施项目报价视为不平衡报价。

3.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10.4.1 变更估价原则(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04

合同中的防范严重不平衡报价条款:

从前面的分析中,可以看到,目前的规范、合同示范文本和管理办法不能完全防范严重不平衡报价的风险,如果施工合同条款设置存在漏洞,这些合同条款被投标人利用,会加大招标人的损失。

因此作为招标人有必要从施工合同条款着手,制定严密、完整的合同条款,从根源上堵住严重不平衡报价的漏洞,避免结算时带来风险和争议。

4.1、固定综合单价绝对包干的风险

有的发包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单价为固定综合单价,不论结算工程量变化多大,不调整综合单价。该条款看似发包人把风险都转移给了承包人,实际上当结算时某清单项目工程量增加较大,该项清单综合单价又严重偏高时,发包人丧失了调整综合单价的权利,因此合同中不应有此类条款。

4.2、类似项目综合单价的调整

类似项目主要为材料的规格、型号发生变化,综合单价应只调整两种材料的价差,但不能约定为投标中有的材料按投标价执行,这样容易被投标人利用,出现案例一的不利后果。两种材料的价差应按材料市场价差调整,或按材料市场价差与投标中的材料价差,取小值(调增为+,调减为-)。

4.3、结算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的综合单价调整

结算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综合单价可按招标控制价或施工图预算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按投标下浮比例下浮,或者用定额组价按投标下浮比例下浮。这里需注意两点:第一,工程量增加15%以上应约定为结算工程量,不仅仅指工程变更导致的工程量增加;第二,在约定按定额组价时,很多合同都是约定投标中有的材料按投标价执行,如果投标人将投标材料单价报得很高,依照合同约定按定额组价后综合单价依旧很高。所以需要对材料的投标单价进行约束,注明投标材料单价高于信息价或市场价时按信息价或市场价执行。

4.4、结算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的综合单价调整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9.6.2条,结算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以调高,该条款在正常报价的情况下,对发包人和承包人是公平的。但投标人所报综合单价严重偏低时,该条款会加大不平衡报价的风险,出现案例二的情况。因此,当结算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不建议调整综合单价。当出现投标综合单价严重偏低,同时结算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可在合同中约定按以下方法调整合同价款:

当P0< P1×M×(1-15%)时,该清单项目合同价款调整金额= P0×Q1- (P1×M- P0)×(Q0- Q1)式中: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P1——发包人招标控制价或施工图预算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M——中标价/招标控制价。Q1——最终完成的工程量。Q0——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量。

4.5、措施费的调整

有些发包人在合同条款中约定,不论结算工程量减多少,措施费均不做调整。有经验的投标人预计该工程可能会由于拆迁等问题不会全部实施,实体工程量可能会减小,于是将措施费报价提高,结算时措施费绝对包干不调整,投标人获得较大收益。因此,措施费建议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6.3条,如果工程量出现本规范第9.6.2条的变化,且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时,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用调增,工程减少的措施项目费用调减。

05

结语:

不平衡报价是可以防范的,只要在前期招标阶段,对招标文件的合同条款严格审查,设置防范不平衡报价的条款,投标人没有漏洞可利用,一般不会出现严重的不平衡报价。同时不平衡报价也是一把双刃剑,当发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及时清标,找出不平衡报价项目,在施工过程中通过工程变更,取消或减少投标综合单价偏高的项目的工程量,增加投标综合单价偏低的项目的工程量,投标人反而承担不利后果。

不少严重的不平衡报价往往与腐败相关联,因此,应加强工程建设领域的投资监管,落实项目责任制。

参考文献:

[1] 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S].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13

[2] GF-2013-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S].北京.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3

[3]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4]6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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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 本文由 admin 发表于 2024年6月17日14:0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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