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预算绩效评价业务委托合同管理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有关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规范预算绩效评价业务委托合同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财预〔2020〕10号)、《财政部关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21〕6号)、《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监〔202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预算绩效评价业务委托合同管理操作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供在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预算绩效评价业务时参考。省级财政部门可参考本指引,结合实际规范本地区预算绩效评价业务委托合同管理。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监督评价局、预算司。
附件:1.预算绩效评价业务委托合同管理操作指引(试行)
2.委托合同(参考模板)
财政部办公厅
2024年5月16日
附件1:
预算绩效评价业务委托合同管理操作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预算绩效评价业务委托合同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财预〔2020〕10号)、《财政部关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21〕6号)、《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监〔202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财政部门、预算部门(以下简称委托方)以全权委托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受托方)开展预算绩效评价业务有关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以及其他与合同相关事项的全过程管理。上述委托行为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预算绩效评价业务委托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是指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订立的,受托方为委托方提供预算绩效评价服务的协议。
第四条 合同双方开展合同全过程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第二章 合同内容
第五条 合同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条款:
第六条 合同双方的相关信息一般包括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开户银行及账号等。
第七条 委托事项名称一般包括评价年限、评价业务事项等。
第八条 合同应细化明确所委托事项的具体工作内容,包括评价对象、评价范围、工作程序及工作成果等。
第九条 合同应明确对受托方的具体工作要求,包括受托方的人员配备、完成时限、质量要求、工作纪律、回避事项、保密义务等。
第十条 合同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各自在人员配备、培训指导、协调配合、履约验收、质量控制、费用收付、档案管理等方面的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 评价服务验收应坚持质量导向,合同中对评价服务验收要求的约定应当明确具体。
第十二条 合同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评价业务的费用计算方法、整体价款、具体支付的条件及方式等。
第十三条 合同应明确约定合同变更或解除的具体情形、方式、程序等。
第十四条 合同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档案管理,明确档案管理的责任主体、归档范围、归档方式、档案保存期限等。
第十五条 合同应明确约定合同相对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合同相关条款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并约定合同争议的解决方法。违约责任应与合同相对方的义务、所造成的损失保持对等且能够执行。
第三章 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
第十六条 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双方应就合同内容进行充分磋商,必要时开展评估论证、资信调查等,确保订立的合同合法合规、权责清晰。
第十七条 合同履行期间,委托方应履行好以下责任:
第十八条 合同履行期间,受托方应履行好以下责任:
第十九条 合同履行期间,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确需变更合同实质性条款的,包括合同履行主体、委托事项、履行期限、合同价款等,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变更合同。合同履行中需增加服务量或服务费用的,应在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后订立补充协议。
第二十条 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或法定解除的情形发生时,可以解除合同。
第四章 质量控制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委托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标准进行质量控制,受托方应积极配合。委托方不得在质量控制过程中对受托方依法依规开展的评价业务进行不当干预。
第二十二条 委托方应将受托方的评价工作质量与费用支付挂钩,以强化对受托方的激励与约束,具体挂钩办法应在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中予以约定。
第二十三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出具不实报告、恶意串通,或其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行为的,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公职人员在合同全过程管理中存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指引由财政部监督评价局、预算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委托合同参考模板 附件2 (mof.gov.cn)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