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科股份”或“公司”)于2023年7月31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及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向法院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议案》,且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重庆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金科”)于2024年2月21日正式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五中院”或“法院”)递交了重整申请相关资料,五中院审查后接收公司及重庆金科的重整申请材料(案号:(2024)渝05破申129号、(2024)渝05破申130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载的相关公告。
2、2024年4月22日,公司及重庆金科收到五中院送达的(2024)渝05破申129号及(2024)渝05破申130号《民事裁定书》,五中院裁定受理公司及重庆金科的重整申请。
3、因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股票将于2024年4月23日停牌一天,并自2024年4月24日复牌交易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改为“*ST金科”,证券代码仍为“000656”,股票价格日涨跌幅限制为5%。除被受理重整外,公司不存在其他退市风险警示事项,重整完成后,公司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经核准后公司股票将恢复正常交易。
2024年4月22日,公司及重庆金科收到五中院送达的(2024)渝05破申129号及(2024)渝05破申130号《民事裁定书》,五中院裁定受理公司及重庆金科的重整申请。
(一)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基本情况
1、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名称: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正街(政府大楼)
法定代表人:周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93468X
申请事由: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有重整价值。
2、法院信息
受理法院名称: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裁定受理时间:2024年4月22日
裁定书案号:(2024)渝05破申129号
3、《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2024年2月21日,申请人金科股份以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重整。本院于2024年4月10日组织召开听证会。参加听证的大部分债权人表示支持金科股份重整。
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金科股份是企业法人,具备破产主体资格。金科股份已经无法清偿到期债务,虽然账面资产大于负债,但现有流动资金严重不足,主要资产变现困难,可以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金科股份作为全国知名度较高的上市房地产公司,具有房地产开发建设经验、优质运营管理团队、较高的品牌影响力,其主营的房地产开发建设业务具有持续性经营价值。因此,金科股份具备重整价值。金科股份通过破产重整可以获得新生的机会,有利于债务人、债权人、出资人、职工等各方主体实现共赢,有利于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因此,金科股份具有重整的必要性。结合金科股份提交的重整方案及可行性分析报告,金科股份提出对其子公司分类处理,整体性化解债务的方案,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因此,金科股份具有重整价值和挽救的可能性。
综上,金科股份的重整申请主体适格、具备破产原因、具有重整价值和挽救的可能性。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
(二)法院裁定受理重庆金科重整基本情况
1、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名称:重庆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北区人和镇双宁路161-197-2号
法定代表人:肖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3026104B
申请事由:重庆金科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有重整价值。
2、法院信息
受理法院名称: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裁定受理时间:2024年4月22日
裁定书案号:(2024)渝05破申130号
3、《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2024年2月21日,申请人重庆金科以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重整。本院于2024年4月10日组织召开听证会。参加听证的大部分债权人表示支持重庆金科重整。
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重庆金科系企业法人,具备破产主体资格。重庆金科已经无法清偿到期债务。虽然重庆金科账面资产大于负债,但该公司现有流动资金严重不足,主要资产变现困难,可以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因此,重庆金科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可以申请破产重整。
重庆金科作为全国知名度较高的房地产公司,是金科股份的核心子公司,具有房地产开发建设经验、优质运营管理团队、较高的品牌影响力,其主营的房地产开发建设业务具有持续经营价值,具有重整价值。重庆金科通过破产重整可以获得新生的机会,有利于债务人、债权人、出资人、职工等各方主体实现共赢,有利于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因此,重庆金科具有重整的必要性。结合重庆金科提交的重整方案及可行性分析报告,重庆金科提出对其子公司分类处理,整体性化解债务的方案,具有一定可行性。因此,重庆金科具有重整价值和挽救的可能性。
综上,重庆金科的重整申请主体适格、具备破产原因、具有重整价值和挽救的可能性。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重庆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
1、股票交易
因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股票将于2024年4月23日开市起停牌一天,并自2024年4月24日复牌交易之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改为“*ST金科”,股票价格日涨跌幅限制为5%。除被受理重整外,公司不存在其他退市风险警示事项。重整完成后,公司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经核准后公司股票将恢复正常交易。
2、停复牌事项
根据《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重整期间原则上股票不停牌。公司将分阶段披露重整事项的进展,确需申请停牌的,公司将按规定办理,并及时履行相应披露义务。
3、信息披露责任人
基于公司实际情况,在法院指定管理人后,公司将向五中院提交关于重整期间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申请。如该等申请获得法院批准,公司重整期间将采取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模式,信息披露责任人仍为公司董事会。如该等申请未能获得法院批准,公司重整期间将采取管理人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模式,信息披露责任人为管理人。
4、继续营业的申请
为最大限度维护公司运营价值,保障债权人、股东等各方利益,在法院指定管理人后,公司将申请管理人支持公司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如公司重整期间继续营业申请获得许可,公司将继续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并全力配合法院、管理人推进重整相关工作,力争尽快完成重整,恢复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1、根据《上市规则》第9.4.1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七)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因法院已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公司的股票将依《上市规则》的规定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改为“*ST金科”,股票价格日涨跌幅限制为5%,除被受理重整外,公司不存在其他退市风险警示事项。
2、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扭转公司经营颓势,恢复持续盈利能力;如重整失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存在被宣告破产清算的风险。如公司被破产清算,根据《上市规则》第9.4.17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1、《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4)渝05破申129号〕
2、《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4)渝05破申130号〕
特此公告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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