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进一步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 加强工程类项目采购服务工作指引的通知
国机采〔2024〕9号
各采购人、供应商:
为贯彻落实对工程类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领域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充分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提升采购质量和效率,保持与属地工程招投标相关政策一致性,参照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加强工程类项目采购服务的工作指引》。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2024年4月12日
关于进一步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加强工程类项目采购服务的工作指引
为贯彻落实对工程类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领域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充分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明确工作标准,方便实际操作,提升采购质量和效率,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项目委托阶段
(一)提交采购承诺函。采购人委托国采中心进行工程类项目采购时,应提交承诺函(附件1),承诺在公告及文件发布、采购人评标代表选派、采购结果确认等关键事项按照单位要求严格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
(二)加强项目论证。采购人应依法组织工程类项目采购活动并全面履行项目建设管理职责,对施工图纸及最高投标限价进行论证,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强化主体责任。
(三)采购意向公开。采购人委托国采中心的单独采购项目,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采购意向,其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采购项目,采购人还应于项目首次发布招标公告30日前登录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发布招标计划。
(四)采购方式确定。采购人在委托国采中心进行采购前,应当根据项目批复确定采购方式。如果批复未明确采购方式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项目实际情况,履行采购人主体责任,自主确定采购方式。关于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有关法律适用问题,采购人应按照《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法律适用及申领施工许可证问题的答复》(国法秘财函〔2015〕736号)和《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财库便函〔2020〕385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二、文件编制阶段
(一)提交类似项目业绩。采购人委托国采中心单独采购的工程类项目,在采购文件中要求提交类似项目业绩的,应明确规定类似项目业绩信息来源渠道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四库一平台”)的数据为准。
1.规范类似项目业绩认定渠道。类似项目业绩证明材料,应通过提交“四库一平台”网页截图的方式实现。“四库一平台”网页截图应体现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或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或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中的主要信息详情(如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单位、建设规模、合同金额、开竣工日期、项目负责人姓名)。如“四库一平台”相关信息不完整的,响应(投标)人需根据上述内容补充其他证明材料。自2024年6
1日起,其他来源获取的业绩不作为项目业绩证明使用。
2.规范类似项目业绩设定标准。类似项目业绩的设定,应当不高于采购项目特征(建设规模)的80%。在将类似项目业绩设定为量化评审因素时,企业类似项目的满分业绩一般不应超过3个,且年限要求一般不得少于3年,博物馆、体育馆等工艺复杂、技术难度高的特殊项目还应根据工程实际适当延长年限限制;人员类似项目的满分业绩一般不应超过2个,且不应有年限限制。
(二)施工组织设计。为进一步精简建设工程响应(投标)文件,规范编制要求,施工采购文件中应明确响应(投标)文件的施工组织设计应针对该项目的关键技术、工艺、重点、难点,国家和地方现有的标准、规范、规程、工法的具体内容无需载入施工组织设计,但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工法或招标文件有特殊要求的除外。采购人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施工组织设计的页数要求,一般项目施工组织设计页数不宜超过150页,对于技术特别复杂,施工工艺超出国家标准的项目,不宜超过200页。采购人应明确对施工组织设计页数超过采购文件规定的响应(投标)文件采取扣分处理或否决处理。
(三)评分标准设置。对于不属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施工项目,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设定评标标准和分值构成时,应当按照“价格分、客观分、主观分”分别设立具体评标因素和分值构成及评标标准。其中价格分、客观分、主观分权重合计为100%,价格分在总得分中所占权重为10%-30%,客观分在总得分中所占权重不低于主观分。采购人如对低价投标进行约束,可以在文件中增加低价澄清要求。业绩情况等作为资格条件时,不再作为评审因素。
三、项目评审阶段
(一)规范采购人评标代表选派。采购人可自主选派采购人评标代表参与评标工作,选派的评标代表一般应当是本单位熟悉相关业务的在职人员,熟悉招标采购有关法规,具有同类项目评审经历,能够充分行使采购人主体权利,履行应尽义务。采购人确有原因无法派出代表的,应出具《采购人放弃派出评审代表的说明》(见附件2),并承担相关责任。
(二)采购人评标代表评审中遵守的事项。遵守评标现场工作纪律,维护评审秩序,保守评审秘密。认真细致地对待评审工作,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不得对评审项目发表倾向性意见,不得暗示、诱导专家评审。
四、采购结果确认阶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购人在收到采购结果告知书和评审报告5个工作日内,需书面确认采购结果,逾期未确定采购结果且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国采中心将向采购人及其纪检监察部门出具高风险事项告知书(见附件3),并将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确定为成交供应商,按规定发布成交公告。
五、采购结果公示阶段
(一)采购结果公示。采购结果公示时,公示内容增加《响应(投标)人商务信息公示表》(见附件4),包括响应(投标)人提交的企业类似工程业绩及“在施或新承接工程”(如有),拟派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资格、工作年限信息。其中,类似工程业绩内容应包含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单位、建设规模、合同金额、开竣工日期、项目负责人姓名等。采购结果公示时,应以列表形式作为附件对上述商务信息进行公示。
(二)履行监督职责。采购人在投诉、举报及评审(评标)结果复核的处理过程中应当充分落实主体责任、履行监督职责,按照“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对处理过程中的相关问题进行决策,并提交相关材料。
(三)响应(投标)文件核实。采购人签订合同前需核实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文件中关于企业及人员资质、相关工程业绩、项目经理在施等相关资料真实性,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北京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或申请财政监管。
六、其他事项
(一)取消项目委托。项目委托受理后,超过60天仍未启动的,采购人应当出具《取消委托函》(见附件5),取消项目委托,待条件成熟再进行委托。
(二)办理施工许可证。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在北京市行政辖区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依法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除外)。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指引将根据实际执行情况进行动态更新调整。
工程相关的货物、服务采购参照本指引执行。
附件:
1.《承诺函》
2.《采购人放弃派出评审代表的说明》
3.《高风险事项告知书》
4.《响应(投标)人商务信息公示表》
5.《取消委托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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