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定额制定和管理,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4号)和《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建标〔2015〕230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厅制定了《福建省建设工程定额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月19日
《福建省建设工程定额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建设工程定额对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安全、提高投资效益等发挥着重要作用,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定额制定和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服务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省住建厅在《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建标〔2015〕230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定额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建筑〔2014〕4号)的基础上,出台《福建省建设工程定额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
二、主要内容
《管理规定》内容包含正文3章及附则,共计20条。
(一)总则
一是明确适用条件与范围。定额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定额是在“正常施工条件”下所消耗的数量或费用基准,发生非正常施工条件或其他特殊情形的,应结合工程项目实际进行合理调整。
二是明确定额分类与作用。按照使用范围和用途,划分定额种类。明确全省统一定额、地方补充定额是编制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的依据;专项补充定额限于在特定工程项目中使用。
三是实施定额分级管理。明确省、市住建主管部门的定额管理职能。明确各级建设工程造价机构根据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技术性、事务性定额管理工作。
(二)定额编制
一是明确定额编制主体。全省统一定额制(修)订由省住建厅委托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负责;地方补充定额由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制订;专项补充定额由合同双方单位共同组织编制,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机构予以指导;企业定额由相关单位自行编制使用。
二是明确定额编制条件和要求。列明了编制全省统一定额和地方补充定额应满足的3项条件,提出了定额编制应当符合的4项要求,着力规范我省定额编制工作。
三是明确定额组成内容。规定全省统一定额的组成内容,一般包括总说明、章节说明、计量规则以及数量或费用基准。同时,对定额人工费、材料消耗量以及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的编制方法予以规范。
(三)定额管理
一是明确加强定额动态管理。列明了政策、安全文明要求、技术规范、市场现场等发生变化,以及出现“四新”技术、新型建造方式、新业态等情形,应当及时制(修)订、补充定额。同时要求各地进一步加强定额人工费用监测,当市场价格发生变化时,及时调整定额人工费。
二是明确做好定额解释。鉴于定额解释影响工程建设主体各方经济利益,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定额解释的范围、形式以及计价纠纷调解工作要求。
三是要求加强人才队伍建设。要求省造价总站适时组织定额管理人员业务学习和培训,各级造价机构技术力量不足时可以借助专家参与。
(四)附则。
明确定额编制与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明确《管理规定》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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