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9日,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发布宁波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评标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甬资交管办_2023_7号)。本通知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1、评审费用
2.评审时间从抽取专家时通知的评标开始时间起算(迟到和补抽的专家按照该专家实际签到时间),到提交评标报告结束:
- 评审时间在2小时以内的,评审费用为200元/小时。评审时间不足2小时的按2小时计算。
- 评审时间超过2小时且在8小时以内的,超过2小时部分的评审费为150元/小时。
- 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的,超过部分的评审费为100元/小时。
- 评标时间超过11小时的,招标(代理)人应及时合理安排住宿,并于次日继续评标,超过11小时部分的评标劳务报酬为100元/小时。其中,休息、就餐等时间不计入评标时问。
- 项目开标后即宣布流标,尚未评审的,按每人200元标准发放。
- 专家因故回避的,按每人200元标准发放,若因专家未及时维护基础信息而造成回避的,不予发放。
2、交通费用
2.公共交通方式。
- 凭当次有效公共交通报销凭证实报实销,返程交通参照来程实际发生同等额度费用支付。
- 公交地铁出租车等市内交通费用,按80元/人标准补助。
3.自驾等其他交通方式。按以下标准包干发放:
- 评标专家为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每人按100元标准执行;
- 评标专家为宁波市行政区域外的,每人按300元标准执行。
3、在途补助费用
- 评标专家为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按1天计。
- 评标专家为宁波市行政区域外的,按2天计。
4、其他
2.招标人代表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参与评标,不得收取评标劳务报酬。
3.住宿费标准为350元,市内交通费标准为80元。
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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