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年一造考试出分后,已有部分地区发布合格人员名单、成绩核查的通知,今日给大家分享浙江、内蒙古、陕西、云南、湖南、湖北、北京、福建、河南、山西、辽宁、江西的相关政策要求。
详情如下,一起来看:
01丨浙江
各有关单位及人员:
根据《关于做好2023年度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浙考发〔2023〕27号)文件规定,现将2023年度拟合格人员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时间10个工作日(2024年1月2日至1月15日止)。
如有报考资格异议请联系:0571-89892104。
2023年度省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浙江考区拟合格人员名单.xls
浙江省社会保险和就业服务中心人事考试院
2024年1月2日
#原文链接请复制到浏览器打开:
http://www.zjks.com/art/2024/1/2/art_1229635571_21883.html
02丨内蒙古
2023年度全国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已经公布,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成绩合格人员名单予以公示,共1045人(名单附后)。
名单所列人员在考试报名时均签署过《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报名承诺书》,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考试报名条件,承诺个人填报和提交的所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愿意承担虚假承诺的责任,并接受相应处理。
公示期为2024年1月2日至2024年1月11日。
公示期间集中接受对成绩合格人员的监督举报,对虚假承诺的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相关规定处理。
举报电话:0471-6600198、6601168、6288819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2023年度全国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名单
#原文链接请复制到浏览器打开:
http://www.impta.com.cn/gonggao/202412164947.asp
03丨陕西
2023年度一级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成绩已经公布,现将陕西省该项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人员予以公示,共2651人(详见附件)。
公示期为2024年1月3日至2024年1月12日。公示期间,陕西省人事考试中心将对公示人员报名资格进行复审,并集中受理对公示人员的监督举报。公示期结束十日内,根据报名资格复审情况发布复审公告,要求报名资格存疑人员提供有关补充资料(若无以上情况不再发布复审公告)。如果被公示人员存在虚假承诺及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未按规定提供补充材料的情况,将按有关规定处理。请成绩合格人员持续关注陕西人事考试网,获取最新咨讯。
电话:029-85717700(工作时间接听)
邮箱:sxsrsks@126.com
网站链接:http://www.sxrsks.cn
附件:
1.成绩合格人员名单
2.报名条件链接http://www.cpta.com.cn/testCondition.html
陕西省人事考试中心
2024年1月2日
#原文链接请复制到浏览器打开:
http://www.sxrsks.cn/website/news_show.aspx?id=7987
04丨云南
根据《司法部关于印发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司发通〔2019〕5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7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部本级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10号)规定和要求,现将2023年度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云南考区成绩合格、拟取得资格证书人员予以公示,共1395人(详见附件)。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自2024年1月2日至1月10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公示人员在考试报名时均签署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报考承诺书》,承诺符合告知的考试报名条件,承诺所填报和提交的所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愿意承担虚假承诺的责任,并接受相应处理。部分人员按电话通知的时间、地点进行资格抽查,其他人员均采用承诺制形式。
公示期间集中接受对成绩合格人员的监督举报。对虚假承诺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相关规定处理。
举报电话:0871-63630349(工作时间接听)
举报邮箱:ynrsksw2017@163.com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人员于2024年2月26日9:00至2月29日24:00前登录云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人事考试专栏(http://hrss.yn.gov.cn/ynrsksw),点击左侧“网上考务”栏目中的“证书办理”即可办理。选择证书邮寄的,可参阅证书邮寄操作指南(待人社部将证书发到我省后,统一通过EMS寄送给选择“证书邮寄”的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未选择证书邮寄的,由本人到报名点现场领取证书。
附件:
2023年度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云南考区成绩合格、拟取得资格证书人员公示名单
云南省人事考试院
2024年1月2日
#原文链接请复制到浏览器查看:
http://hrss.yn.gov.cn/ynrsksw/i1163.html
05丨湖南
根据《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的通知》《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实行考后资格审查的通知》、《关于湖南省2023年度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公告》、《关于湖南省2023年度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公告》、《关于湖南省2023年度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公告》等文件精神,现将做好统计、一级造价工程师、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考后人工核查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资格审查要求
我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告知承诺制,所有报考条件、要求、结果在考前、考中、考后充分告知报考人员;报考人员需对参考全过程所提供的材料、所填报的每项信息履行真实性承诺。建立健全追溯追责复核制,报考人员的填报信息、电子文档、提供或上传的资料长期保存,作为人力资源基础数据比对信息,无论什么时候,经核查发现不符合当时报考条件或存在弄虚作假的,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置追责,一律取消相应职业资格,据此获得的后续职业资格、职称或其他权益,也一律一并取消,并记入当事人专业技术档案和有关诚信档案。
二、人工核查对象
2023年度统计、一级造价工程师、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全部科目成绩合格且存在以下情况的(具体人员名单见附件):
1.在线服务平台无法核查或核查不通过的;
2.符合免试部分科目报考条件的;
3.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
4.未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相关事项的;
5.撤回承诺申请的;
6.存在其他异常情况需人工核查的。
三、人工核查时间及地点
全省人工核查工作于2024年1月12日前完成,1月19日前完成核查结果报送。申请人可登录报名所属市州人社局(人事考试机构)网站查询具体核查时间和要求。
各市州应尽快在相关网站上公告人工核查时间,尽可能采取短信、电话、公众号等多种形式,使申请人了解人工核查相关要求。
本次人工核查对象因故未能在上述时间内参加核查的,请关注各市州人社局(人事考试机构)网站人工核查补办公告,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人工核查补办。仍不补办的,视为申请人自动放弃,资格考试等部门清理相关数据后,原则上不再予以资格审查及发证,后果由申请人自负。
原则上每年上半年开考的考试,人工核查补办一般在当年12月下旬;下半年开考的考试,人工核查补办一般在次年4月下旬,具体时间以届时发布的公告为准。
四、人工核查程序
根据《关于资格考试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统计、一级造价工程师、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实行网上报名前申请人自我资格审查、所在单位资格初审、网上报名服务平台自动核验或考试成绩公布后人社部门组织人工核查。
(一)报考人员个人自审。请考生再次仔细阅读和了解相关考务文件以及本公告规定要求,特别是认真对照把握报名条件中的学历、工作年限、任职资历、专业等标准条件,并按要求递交相关材料。
(二)所在单位资格初审。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人力资源)部门须对申请人《资格考试报名表》各项信息一一核实,严格把关。所在单位应充分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进行核查,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加强网上查询验证,严防弄虚作假,并保留初审查验结果以备核查。同时开具工作年限证明。
(三)市州人工核查。按照“哪里报名哪里审核”的原则,市州人社部门对所在单位初审结果进行核查。市州要及时公布参加人工核查人员名单、时间、地点及相关要求。人工核查须再次核对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单位、专业、学历、资历、专业技术职务、属地报名、考试成绩等相关情况。对符合报考条件且考试成绩合格的,做好数据登记存档备查;对不符合报考条件的申请人成绩视为无效,一律不下发确认文、不予发证。
(四)人工核查结果公示。市州要及时在相关网站公示人工核查结果以及报名服务平台核验通过的成绩合格人员名单,接受举报并查实。经公示无异议的成绩合格人员的证书领取事宜在“湖南人事考试网(www.hunanpea.com)”和市州网站予以公告,请相关人员及时关注并按要求领取资格证书。
五、人工核查须提交的材料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的意见》精神,资格审查部门要切实优化公共服务流程,大力简化办事手续,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各类无谓的证明,不得进行“循环证明”验证,尽可能使申请人办事方便顺畅。资格审查统一使用国家制发的《资格考试报名表》,需补打《资格考试报名表》的考生请下载附件中的报名表模板,按照模板中的提示和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后进行打印。
(一)单位资格初审材料要求
1.《资格考试报名表》1份,用A4纸打印。
2.身份证件。
3.毕业证件。
(1)持教育部门学历的,查验以下材料:
①2002年及以后取得的大专(含以上)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用人单位查验在学信网(www.chsi.com.cn)下载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2002年以前取得高等教育学历证书,以及2002年之后未在高校学生学历信息管理系统相关数据库中注册的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用人单位需查验在学信网免费申请的学历认证报告(相关申请资料准备要求详见学信网)。
②2005年6月及以后取得的湖南省中专学历证书,用人单位查验在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查询系统(https://zzxlrz.hnedu.cn/xlrz/toAcademicAttestation)认证结果。2005年6月前取得的湖南省中专学历证书,用人单位需查验省教育厅开具学历认证报告。
再次特别提醒:教育部门核验未注册学历学位证书需要一定时间(20个工作日),请申请人提前做好准备。
所需材料:毕业证书原件或学历证明书原件、身份证原件、毕业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复印的录取花名册或毕业生花名册(加盖存档部门公章并留经办人姓名和办公电话)。受理方式为现场办理。
办理地点:湖南省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长沙市岳麓区岳麓街道石竹塘路与靳江路交叉口北80米),联系电话:0731-82116082
(2)持国(境)外学历学位的,用人单位查验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中国留学网(http://www.cscse.edu.cn)学历学位认证书(港澳台地区取得的学历参照执行)。
(3)持党校学历的,用人单位查验党校官方网站毕业证书查询页面;网上无法查询的,用人单位查验党校开具的学历认证报告。
(4)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畅通职称评审绿色通道10条实施意见〉的通知》“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分别按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参评相应系列(专业)职称”的规定,持技工院校毕业证书的,所在单位查验以下材料:
①2005年至2013年技工院校毕业的,提供湖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技工院校毕业证书查询系统(https://zwfw-new.hunan.gov.cn/hnzwfw/1/186/187/index.htm)的查验结果页面;
②2015年以后技工院校毕业的,提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毕业证书查询系统(http://rsrc.mohrss.gov.cn/jxxxcx/zscx)查验结果页面;
③其它年度毕业的,提供考点所在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科(处)学籍认证查验结果。
4.符合免考部分科目条件或报考的考生提交符合免考条件的相应职称证书、聘书等材料。
5.其它申请人需补充的辅证材料。
(二)人工核查材料要求
1.《资格考试报名表》1份。
2.所在单位签字盖章的从事工作年限的证明材料。
3.已经所在单位初审合格的学历、职称证书、聘书等查验结果。
4.报考级别为“增报专业”的只需提交已经所在单位初审合格的第一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注意事项
1.资格初审时,由申请人提供身份证、学历学位证、资格证等相关材料原件。所在单位初审时,认为需留存备用备查的,可复印核对后,在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核对一致”,原件退还申请人。
2.人工核查时,主要对初审查验结果进行审核,重点对初审单位出具的查询认证情况进一步确认。核查时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原件。所有材料复印件须使用A4纸并加盖单位公章。
六、相关责任追究
(一)申请人等的责任追究。根据《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实行考后资格审查的通知》精神,申请人在报考前务必了解相关报考政策,承诺所填信息如身份、学历、资历及专业等的真实、完整、有效,承诺本人完全符合相应考试报考条件。大力强化信用约束,如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提交虚假信息等,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分别严肃处理。
1. 如实填报相关信息但不符合条件,作符合报考条件虚假承诺参加考试的,考试成绩无效,不予发文发证,考试费用不予退还,并依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 凡提交虚假材料(假身份证件、无效学历、假资历证件、假专业材料等)参加资格复审的,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3. 相关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二、三款的规定的情形的,①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②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③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依法追究其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对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二、三、四款的规定,①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②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③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④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依法追究其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
4. 申请人的违法违纪行为记入公民个人诚信档案,并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
(二)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
1. 申请人所在单位及工作人员要加强对申请人相关信息的核对把关,协助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2. 参加资格审查的工作人员不严格掌握报名条件或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通过资格审查的,停止其继续参加当年及以后年度资格审查工作,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
1.2023年度统计(初中级)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名单;
2.2023年度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名单;
3.2023年度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名单;
4.考后人工核查咨询电话及公告发布网址一览表;
5.资格考试报名表模板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1月2日
#原文链接请复制到浏览器查看:
http://www.hunanpea.com/Article/06d74e83-0465-4b7b-b931-e8340de34ee5/InternalArticleDetail.do
06丨湖北
根据《司法部关于印发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司发通〔2019〕5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71号)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9〕26号)的规定和要求,现将2023年度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湖北考区拟合格人员名单予以公示(名单见附件)。
公示期为2024年1月2日至2024年1月8日。
公示期间集中接受对拟合格人员的监督举报,对虚假承诺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相关规定处理。
举报电话:027-87232949、87325239
举报信箱:https://rst.hubei.gov.cn/hbrsksw/hdjl/yzxx/
湖北省人事考试院
2024年1月2日
相关附件:
2023年度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湖北考区拟合格人员名单.xlsx
#原文链接请复制到浏览器查看:
07丨北京
根据《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规程>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21]1号)的规定和要求,现将北京地区2023年度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人员2993名予以公示(名单见下方附件)。
名单所列人员在考试报名时均签署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报考承诺书》,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考试报名条件,承诺所填报和提交的所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愿意承担虚假承诺的责任,并接受相应处理。
公示期为2024年1月3日至2024年1月17日。
公示期间集中接受对成绩合格人员的监督举报(需实名),对虚假承诺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相关规定处理。
举报邮箱:kwglek@rsj.beijing.gov.cn
北京市人事考评办公室
2024年1月3日
附件: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人员
#原文链接请复制到浏览器查看:
https://rsj.beijing.gov.cn/ywsite/bjpta/kszl/cjcx/2023/202401/t20240103_3523509.html
08丨福建
各有关考生: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部本级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10号)相关规定,定于2024年1月4-5日对2023年度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拟取得资格证书人员进行考后资格核查,主要对考生是否符合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详见《2023年度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简章》,包含所学专业,从事工程造价、工程管理业务的工作年限,增报专业资格等方面)、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及提供的学历学位证书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具体通知如下:
一、核查工作安排
(一)核查单位
考后资格核查工作由各设区市建设局和人社局共同负责。
(二)核查对象
应考全部科目成绩合格、拟取得资格证书(含相应专业合格证明)的人员(名单详见附件1)。
(三)核查材料
参加考后资格核查的人员须携带以下材料前往所属考区核查点(各地联系表详见附件2)进行考后现场核查:
1.报名表1份(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网上报名-登录打印,须本人签名);
2.从事工程造价、工程管理业务工作情况表1份(格式详见附件3,须本人签名,“增报专业”的人员无需提供);
3.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复印件及学历(学位)验证/认证报告复印件[仅限学历(学位)审核情况为“非系统自动审核”的人员,审核情况详见附件1];
4.“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甲级)”或“水运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或“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仅限报考级别为“免二科”的人员);
5.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仅限报考级别为“增报专业”的人员)。
二、有关事项
1.考生应认真核对报考条件,提交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根据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相关规定,报考人员不符合报考条件的,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资格核查材料的,按考试成绩无效处理。
2.考生不得提供虚假材料,考生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考试资格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予以处理。
附件:
1.2023年度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拟取得资格证书人员名单
2.各设区市考后资格核查部门联系表
3.从事工程造价、工程管理业务工作情况表
福建省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1月2日
#原文链接请复制到浏览器查看:
https://zjt.fujian.gov.cn/hygl/fjsjszyzgzczx/zgks/ksxx/202401/t20240103_6371443.htm
09丨河南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规定和要求,现对全省2023年度一级造价工程师(交通运输工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人员予以公示和考后资格核查。
一、公示
按照有关要求,现对考试成绩合格人员(见附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1月3日至2024年1月18日。公示期间,集中接受对成绩合格人员的监督举报。对不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报名资格的,一经查实,将按相关规定处理。
二、考后资格核查
即日起至2024年1月18日(不含节假日)进行考试资格核查,河南省交通建设技术中心将按照核查重点和相关标准确定核查对象,并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被核查人,请成绩合格人员保持电话畅通。被核查人员请将补充资料以压缩包形式发至电子邮箱476158320@qq.com(压缩包用“姓名+级别”命名)。如被核查人员在2024年1月18日前未提交补充资料,将暂缓发放职业资格证书。提交的核查材料要确保真实有效,如发现有造假行为或不符合报名资格,将按有关规定处理。由于个人原因造成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核查的,将影响本人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三、工作联系及举报电话:
0371-87165868 87165850
附件:
2023年度一级造价工程师(交通运输工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名单.xlsx
河南省交通建设技术中心
河南省人事考试中心
2024年1月3日
#原文链接请复制到浏览器打开:
10丨山西
太原、大同、朔州、忻州、晋中、阳泉、长治、临汾、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吕梁、晋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按照2023年度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工作计划安排,现将资格审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格审核部门、范围
审核部门:按照属地原则,由各设区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附件1)具体负责。
审核范围:参加2023年度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土木建筑、安装工程专业,且各应考科目成绩在有效考试年度达到试卷满分60%以上的山西考区应试人员。
依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事考试中心移送的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名单,形成资格审核人员名单(附件2)。考试成绩,请应试人员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成绩查询”栏目自行查询确认。
增报专业考生不须参加资格审核。
二、资格审核时间安排
审核时间:2024年1月5日8:30时至1月11日17:00时(周六、日除外;期间,参加资格审核人员可以通过邮箱提交资格审核材料)
受理异议时间:2024年1月12日17:00时前
三、资格审核内容
参加资格审核人员,需满足下列条件。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报考级别为“考全科”
1.具有工程造价专业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工程管理业务工作满4年;
具有土木建筑、水利、装备制造、交通运输、电子信息、财经商贸大类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工程管理业务工作满5年。
2.具有工程造价、通过工程教育专业评估(认证)的工程管理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工程管理业务工作满3年;
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工程管理业务工作满4年。
3.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硕士学位或者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工程造价、工程管理业务工作满2年。
4.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博士学位。
5.具有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从事工程造价、工程管理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二)报考级别为“免二科”
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参加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可免考基础科目:
1.已取得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甲级);
2.已取得水运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
3.已取得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
四、资格审核申请
(一)报送资格审核材料
参加资格审核人员要认真阅读《资格审核注意事项》(附件3)。在规定时间前,按照属地原则,向公布的工作地、居住地所在市资格审核部门电子邮箱发送生成的资格审核材料1:1比例的PDF扫描件(切勿多次重复发送),确保清晰、完整、易辨认。
1.下载《资格审核表》(附件4),对照说明仔细填写,粘贴电子照片,打印后扫描。
2.本人身份、学历证明原件1:1比例扫描件。
3.2002年(含本年度)后,取得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的考生,提供《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或其他学信网验证报告;其他提供认证报告。请及时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进行验证/认证,下载相关PDF格式在线验证/认证报告(具体申请范围及操作步骤请参阅中国人事考试网“考生问答”栏目中“学历学位信息无法通过自动核验怎么办”、“如何申请学历学位在线验证/认证报告”相关内容)。
4.下载《从事工程造价、工程管理工作履历表》(附件5),填写、打印后扫描。
专业、学历、工作经历存疑的,须按照资格审核部门要求,现场提供相应证明。
提示:《资格审核表》内容要在电脑上编辑生成,打印、签字、盖章后再行扫描;所有需提交材料的扫描件要合并生成一个PDF文档,并以“附件2序号+姓名”方式命名,如“10-杨某某”。
(二)异议申请
参加资格审核人员对资格审核结论有异议的,请在2024年1月12日17:00时前,本人向原资格审核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超期限申请或不申请的,视为对审核结论无异议。
五、资格审核程序
(一)接收
资格审核部门,原则上通过电子邮箱接收和提取资格审核材料。不得跨地域接收。发现专业、学历、工作经历存疑的,可以要求参加资格审核人员现场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二)审核
1.核验参加资格审核人员提交的材料信息。
无法及时提供学历验证/认证报告的,可以要求参加资格审核人员填写《承诺书》并在承诺书期限内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到期不提供或逾期提供的视为不具备相应证明。
2.审核合格的,填写《资格审核合格人员汇总表》(附件6);审核不合格的,应当通过电子邮件及电话告知本人审核结论及不通过原因,并填写《资格审核不合格人员汇总表》(附件7);逾期未参加审核的,填写《资格审核逾期未审核人员汇总表》(附件8)。
(三)异议受理
2024年1月12日17:00时前,原资格审核部门受理参加资格审核人员本人提出的书面异议申请,组织复核后,再次做出审核结论,该结论为最终结论;超期限提出异议申请的,不再受理。
(四)上报
各市资格审核部门务必于2024年1月15日17:00时前上报如下材料(切勿逾期,以免延误):
1.简要说明资格审核情况,形成加盖本部门公章的上报文件及其附件,可报送1:1电子扫描件。
2.《资格审核合格人员汇总表》、《资格审核不合格人员汇总表》和《资格审核逾期未审核人员汇总表》电子版,按照合格、不合格、逾期未审核的顺序上报。不合格的,说明原因及结论;逾期未审核的,说明情况;异议申请的,备注说明二次审核情况。
3.资格审核人员《资格审核表》PDF扫描件一式一份。
(五)归档
市级资格审核部门将资格审核过程中形成的工作文档和参加资格审核人员提供或上传的所有相关材料,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进行保管,作为人力资源基础数据比对信息留存。
六、资格审核工作要求
(一)资格审核工作事关广大应试人员的切身利益和我省行业人才储备,时间紧、要求高,各市资格审核部门务必高度重视,严格按照资格审核工作程序扎实组织开展,提出资格审核结论,并在要求时限内及时上报审核情况和有关材料。
(二)资格审核部门要切实加强工作人员管理,提高约束力,强化规矩意识,严格执行各项规定,对于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当利益等情况,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三)资格审核中发现,存在提供虚假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涉嫌违法犯罪的(包括但不限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等),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附件:
1.2023年度一级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资格审核有关部门联系方式.docx
2.山西省2023年度一级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资格审核人员名单.xlsx
3.资格审核注意事项.docx
4.资格审核表.docx
5.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工程管理工作履历表.doc
6.资格审核合格人员汇总表.xlsx
7.资格审核不合格人员汇总表.xlsx
8.资格审核逾期未审核人员汇总表.xlsx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月4日
#原文链接请复制到浏览器打开:
https://zjt.shanxi.gov.cn/zwgk/gztz/202401/t20240104_9466099.html
11丨辽宁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部本级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10号)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21〕1号)的规定和要求,现将辽宁省2023年度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人员予以公示,共1258人,合格人员名单见附件。
公示期为2024年1月5日至2024年1月14日。
名单所列人员在考试报名时均签署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告知承诺书》,承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报考条件;填报的信息真实、客观;愿意接受考试组织机构的核查,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处理。
公示期间各级人事考试部门将对成绩合格人员报考资格进行核查核验,同时集中接受对公示人员的监督举报。举报人必须用真实姓名、反映情况实事求是。不得借机捏造事实、泄愤报复、有意诬陷。如有诬陷等行为,一经查实,将追究举报人责任。
报考人员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合格成绩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第十条、第十二条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举报电话:12333-0
附件:
2023年度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名单
辽宁省人事考试中心
2024年1月4日
#原文链接请复制到浏览器打开:
https://www.lnrsks.com/html/kaoshidongtai/zyzg_chengjixinxi/4909.html
12丨江西
根据《司法部关于印发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司发通〔2019〕54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21〕1号)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18号)的规定和要求,现将2023年度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江西考区全部科目成绩合格、拟取得资格证书人员予以公示,共1205人(名单附后)。
名单所列人员在考试报名时均签署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报考承诺书》,承诺符合告知的考试报名条件,承诺所填报和提交的所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愿意承担虚假承诺的责任,并接受相应处理。
公示期为2024年1月5日至2024年1月14日。
公示期间集中接受对成绩合格人员的监督举报,举报人需实名并留下联系方式,可采取电话的方式提供具体事实、情节和证据。对虚假承诺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相关规定处理。
举报电话:12333
附件:
2023年度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全部科目成绩合格、拟取得资格证书人员名单.xls
江西省人事考试中心
2024年1月4日
#原文链接请复制到浏览器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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