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交通厅文件
关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近年来,受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影响,钢材、水泥、油料等价格波动较大,材料价差超出项目业主、承包人正常风险范围和合同约定的正常风险,大大增加了项目合同执行和管理的困难,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合同价差管理,按照实事求是、风险共担的原则,结合我省交通建设项目特点,我厅制定了《江西省交通建设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项目业主可在不突破本指导性意见的规定的前提下,与供应商协商后作相应调整。
为进一步完善工程合同风险职责,按照“公平、公正、合理”原则,规范合同价差管理工作,结合我省交通建设市场材料价格波动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性意见。
一、工程范围
1、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实体工程所消耗的主要材料(含水中钢护筒),但临时工程、临时设施其材料消耗均不纳入材料调差调整范围。对于特大桥梁、大桥、特长隧道、长隧道等工程中非结构用材的补差范围应在招标文件中具体明确。
2、水运工程: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实体工程所消耗的主要材料。但对非结构用材、临时工程、临时设施其材料消耗均不纳入材料调差调整范围。
二、材料品种
(一)、公路工程调差的主要材料指《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附录四表中的主要材料。具体如下:
钢材:代号111~143、代号182~183、代号191、代号247~249)、代号265、代号290~291、代号301~304、代号310、代号667~668;
水泥:代号832~834;
沥青:代号851~853;
油料:重油代号861、汽油代号862、柴油代号863;
(二)水运工程调差的主要材料具体如下:
水工特殊材料:钢轨、橡胶护舷(梯)、止水铜材;
其他调差材料参照公路工程同类材料执行。
三、调价原则及计算方法
(一)项目合同执行期间,上述规定材料价格变化幅度超过项目业主、承包人风险承受能力的,允许项目对其进行调整,未超过的不调整。调整风险系数规定如下:
1、钢材、沥青、油料,r=±3;
2、水泥,r=±5;
r=△c/Co
- c为价差,详见附件一;Co为基准价
(二)税费计算
超过基准价(Co)的价差为材料价格变化产生的调整费用,不应再计算材料采购及保管费、营业税及其附加、所得税、管理费等费用
(三)计算方法(详见附件一)
四、调价程序
由承包人按月以合同段为单元计算调价材料数量,提出调价申请后,由监理工程师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报项目业主。项目业主进行核查后根据调价原则及计算方法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材料补差增加的费用列入工程决算费用中。
材料价格上涨费用原则上应在原批复的概预算预备费和工程招标节余中解决。如原批复概预算内不足以消化材料价格上涨费用,则超出部分的费用应按原筹资渠道报有关部门和单位审批。
五、附则
(一)对于钢材、水泥、沥青、油料主要材料,2005年7月1日至本指导意见发布前签订合同的项目,合同中有价差调整条款的,应遵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中对价差调整未明确或约定合同期内不调价的,可按本指导性意见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中应明确材料价差调整的风险幅度、调整原则和计算方法。
(二)本指导意见发布以后开始招标的项目,招标文件应明确钢材、水泥、沥青、油料主要材料价差调整的相关条款,可按本指导性意见的风险幅度、调整原则和计算方法执行,进行涨价补差、降价减差,一般不应突破本指导意见规定的范围、幅度和计算原则。工程中标签订合同后,应遵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中未明确价差调整的或约定合同期内不调价的,结算阶段不得进行材料价差调整。
(三)设计单位在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修正概算、施工图预算时,材料价格应实地调查并参考交通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确定。对于政策性材料价格调整费用,应与前一阶段的造价作分析对比,并说明调整情况及原因。
(四)利用世行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项目,调价处理按世行及贷款金融组织的规定办理。
(五)本指导性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