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遇到一位在施工单位做项目经理的朋友,他们的EPC工程正在与甲方进行工程结算。他们自己在施工过程中因考虑项目的完整性,经甲方认可,变更了设计图纸,并且也已经完善了相应的变更签字手续,据他说,涉及到的变更费用大概有14万左右。
但现在工程结算的时候,甲方对于该部分的工程变更不予结算,说这是EPC工程,设计、施工都是他们,并且发生变更的原因和提出方也是他们,变更的费用已经包含在合同总价款中,不能再给予相应的费用,由于发承包双方对结算价没有达成一致,搞得很长时候都没有最终结算。
那么,究竟在EPC总承包工程中,是否可以发生变更?变更后的费用又由谁来承担呢?
愚以为:在EPC项目中是可以生发生变更的,变更按提出方来划分,分为承包方自行变更和业主变更。
1、承包方变更:因在EPC建设管理模式中,设计工序在总承包合同范围内,设计变更可以发生,其变更方式与传统模式相同,需要得到业主的认可,但费用基本不给予确认。
这部分变更,严格说来应属于项目设计方案完善性的变更。比如:弱电工程的机柜,没有这个柜子,无法放置交换机。再比如:原来房间里有8个灯,但因实际照度不够,增加了2套;
室外工程没有花池,但在实际中总包方为了项目室外的整体协调性,增加了20多米花台。等等……,均属于该类变更。
这类变更有两个显著的特点:一是施工中为了弥补设计的缺陷;二是由承包方提出。
2、业主变更:业主变更属于实质性变更,什么是实质性变更呢?因业主方的意愿而发生变更,这时就需要据实结算。比如:业主为了提高或增加项目使用功能的舒适性、业主临时改变某房间使用功能、设备使用功能而增加或减少的工程量。
这类变更也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由业主提出;二是实施变更会造成承包方实质性成本支出和工期拖延。
但在项目实际实施时,往往会加以混淆,这会给项目结算造成不小的麻烦。
比如:承包方在施工中会对自身的设计缺陷视而不见,业主为了项目达到自己预期的使用功能,会主动提出设计变更,让承包方加以完善。而承包方这时就会坚持认为自己的设计方案没有问题,而这又是业主提出的变更。请问这时又该怎么区分是哪一类变更呢?
区分是谁的过错很重要,因为它会直接涉及到结算时相应的费用和工期由谁来承担的问题。于是,纠纷就此产生,结算久拖不下。我想无论是业主还是承包方都是不愿意看到的结果。
那么,如何减少该类问题在结算时发生的概率?
不妨参考一下传统模式。让我们再来回顾一下传统模式中发承包双方是怎么做的。
在传统模式下,业主会梳理并明确实际需求,向设计单位提交《设计任务书》。当设计单位完成设计任务后,向业主提交设计成果,业主审核并确认是否达到《设计任务书》的需求,不足或需要补充的向设计单位及时提出,完善并修改,并依据确认后的设计图纸开展下一步施工单位的招标工作。
而在EPC项目中,由于设计和施工都是由承包方完成,很多业主似乎忘了上面所说的基本工作流程,或没有全面梳理自身需求,或忘了确认施工图设计成果。
在承包方看来,只要业主没有要求,我就按自己的步骤来实施项目。对自己的设计成果和据此发生的工程量清单也没有请业主签字确认。
大家都没有任何签过字的依据或合同附件来证明孰对孰错,到头来,在结算时就是一笔糊涂账。
有人可能会说,真正的EPC是采用设计方案招标,看谁的方案最好且最能接近自己的需求就选谁,中标后大家才来谈项目总价和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施工图纸及合同总价款、具体工程量清单都是已经非常明确的了。
但现实中,又有多少项目是这样操作的呢?
中标方会有顾虑,因为他们担心在没有签订合同前,设计方案细化、细化、再细化,过度地投入,一旦业主用自己的设计成果重新组织另一家施工单位来实施,自己的投入岂不白费?
所以,绝大多数EPC项目,发承包双方会选择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就立即签订合同。这个时候,当施工图完成后,双方对于图纸和工程量清单的确认就显得尤为重要了。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确认后的图纸和工程量清单就是发承包双方履约合同的依据。
而对依据的确认也是极大限度减小结算纠纷双方扯皮概率的不二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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