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州、市交通运输局,省公路局,厅造价局、质监局,省交发公司,各项目业主单位:
2019年8月5日省交通运输厅第8次厅务会审议通过《云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2019年8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云南省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公路工程质量,控制项目投资,保护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提升公路工程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放管服”改革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新建、改建公路建设项目。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审批,按分级负责的原则,由现行批准部门负责。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监管职责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项目法人应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实施与管理。
第四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国家发展战略、国土空间规划、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绿色公路等要求。设计变更应做到理由充分、方案科学合理、界面明确、数量精准、手续完善。
第二章 设计变更的分类
第五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五)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六)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八)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十一)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
(十二)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设计变更。
第三章 设计变更批准权限
第六条 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
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属于对设计文件内容作重大修改,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第七条 按项目勘察设计文件审批权限划分:重大设计变更由现行初步设计批复单位负责审批。较大设计变更由现行施工图设计批复单位负责审批。
按项目责任主体划分:列入国家计划的国家高速公路和省委、省政府指定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的项目的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由国家或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由州、市负责实施的高速公路的重大设计变更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审批;较大设计变更由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负责审查确认。
第四章 设计变更报批与批准的要求
第八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可以向项目法人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建议。项目法人也可以直接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建议。
设计变更的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变更理由、提出变更方案。
为响应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发展改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正式发文要求事项导致的设计变更,可直接报批变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但应在报送文件中详细说明变更原因,并附相关主管部门的文件。
第九条 项目法人对设计变更的建议及理由应进行审查核实。必要时,项目法人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有关专家对设计变更建议进行安全质量、经济、技术论证。
第十条 对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建议,由项目法人审查论证确认后,向较大设计变更审批单位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计变更申请书。包括拟设计变更的公路工程名称、公路工程的基本情况、原设计单位、原勘察设计文件审查单位、设计变更的类别、变更的主要内容和方案、变更的主要理由等;
(二)对设计变更申请的调查核实情况、合理性论证情况;
(三)较大设计变更审批单位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较大设计变更审批单位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开展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工作的决定,并书面通知项目法人。
对一般设计变更建议,由项目法人根据审查核实情况或者论证结果决定是否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
第十一条 原则上应严格控制重大设计变更,以及降低工程建设标准、主要技术指标和结构安全储备,影响结构耐久性和服务水平,不利于环境、耕地保护的设计变更,确实有必要进行设计变更的,要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设计变更的提出必须征得原勘察设计单位、原勘察设计文件咨询审查单位、州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书面同意;
(二)州、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书面同意中应包含对建设用地的承诺,以及环境影响方面的评价、意见;
(三)进行结构耐久性、工程服务水平、通行能力等专项分析、开展安全性评价,并提供书面报告和原勘察设计单位、原勘察设计文件审查单位的意见。
第十二条 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原则上应由公路工程的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项目法人也可以依法依规选择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完成勘察设计,形成设计变更文件,同时征询原勘察设计单位的书面意见,并对设计变更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设计变更文件完成后,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对设计变更文件进行审查。
重大及较大设计变更文件经项目法人审查确认后报较大设计变更审批单位审查。其中,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由较大设计变更审批单位审查后报重大设计变更审批单位批准;较大设计变更文件由较大设计变更审批单位批准,并报重大设计变更审批单位备案。
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审查确认后决定是否实施。项目法人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确认工作。
由于特殊原因,导致设计变更内容调整与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不一致的,应征求原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部门同意或按照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修编、重新立项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项目法人在报审重大和较大设计变更文件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计变更理由、变更界面和说明;
(二)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图纸及原设计相应图纸;
(三)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概、预算文件;
(四)咨询审查单位的审查报告;
(五)造价管理机构的审查意见。
第十五条 设计变更文件的咨询审查原则上应由公路工程的原咨询审查单位承担。设计变更咨询审查单位应及时完成咨询审查工作,形成咨询审查意见,并对咨询审查意见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可先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
第五章 设计变更管理及监督
第十七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工程的施工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承担。原施工单位不具备承担设计变更工程的资质等级时,项目法人应按照国家招标的有关规定依法选择施工单位。设计变更施工单位应按照审批或审查的设计变更文件进行施工,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应当建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台帐,定期对设计变更情况进行汇总,每半年将汇总情况报现行施工图设计审批部门备案。
省级、州市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对项目法人管理台账随机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时,工程费用按现行《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编制,已签订合同文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由于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审查、施工、监理、建设管理等有关单位的过失引起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并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费用和相关责任。
由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勘察设计费、咨询审查费和监理费等费用的变化,按照有关合同约定执行。
由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发生的工程建设单位管理费、征地拆迁费等费用的变化,按照国家、省级有关规定执行。
由于在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对国家和项目所在地征地拆迁相关政策、补偿标准调查不细致,导致实际征地拆迁过程中费用增幅较大的,以及由于工作不细致产生缺项、漏项并导致工程相关费用增幅较大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约定扣减其设计费用,省级、州市交通主管部门对其行为纳入信用评价管理。
第二十一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经过审查批准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纳入决算。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不得进入决算。
第二十二条 设计变更审批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设计变更审批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
第二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设计变更审查批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给予问责处理或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项目法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暂停项目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
(二)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肢解规避审批的;
(三)未经审查批准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实施设计变更的。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不按照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施工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纳入信用管理,报请有关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章 PPP项目设计变更管理补充项规定
第二十六条 项目法人、社会资本方应本着加强工程造价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严格控制工程投资的原则,制定相应的项目投资控制、设计变更管理等办法,明确设计变更增加的资金来源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项目法人负责设计变更的识别、分类和审核上报;勘察设计单位重点负责确认设计变更原因分析论证,变更方案及其工程界面和数量的精准性;勘察设计咨询审查单位重点负责设计变更方案的科学合理性评价、技术指标的符合性评价。
第二十八条 项目法人提出的重大、较大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组织专家评审,审查确认后,报项目社会资本方(含联合体成员)书面确认,填写《公路工程PPP项目重大(较大)设计变更申请表》。书面确认内容应包括新增资金来源的说明。
第二十九条 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咨询审查单位必须提供明确的书面意见,主要内容包括对设计变更理由的充分性、变更方案的合理性、变更数量和界面的精准性,以及导致变更的原因分析。
第三十条 咨询审查单位负责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方案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变更原因、理由和责任分析,变更方案的勘察设计深度和其方案的合理性,以及技术指标的符合性,功能和服务水平影响等,提交书面审查报告。
第三十一条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加强项目造价跟踪管理,对项目法人的工程造价管理、设计变更活动进行跟踪督查,向项目法人反馈督查意见,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督查情况、提交工程造价管理分析评估报告。同时负责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费用的审核,并向设计变更审批单位提交书面审核报告。
第三十二条 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按职责加强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的监督工作,对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工程质量安全、结构耐久性、结构安全储备等进行监督。
第七章 其 他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2日起施行,《云南省公路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办法》(云交基建〔2003〕826号)、《关于执行<云南省公路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交基建〔2005〕88号)、《云南省交通厅关于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云交基建〔2006〕574号)等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含原云南省交通厅)制定的有关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规定同时废止。
文件原文:
https://www.yn.gov.cn/zwgk/zfgb/2019/2019d16q/sjbmwj/201910/t20191012_1832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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