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纪录的索赔——1.4亿赶工费和3.2亿停窝工损失

作者:王道勇 律师 仲裁员 合伙人 高级工程师 造价师

一、案例索引

最高院《湖北洪利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北京市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9)最高法民终1585号,裁判法官谢勇、杜军、朱燕,案例发布日期2020年3月6日。

二、案情简介

发包方:洪利高速公司

承包方:北京路桥公司

案涉工程:湖北省武汉至监利高速公路洪湖至监利段项目(第一标段),长约26KM,中标价格为2636648152元,工期为42个月。

争议焦点:

1、是否存在赶工?如果存在赶工,赶工措施费是多少?

2、是否存在停窝工?如果存在停窝工,停窝工损失是多少?

三、最高院裁判摘要

(一)关于赶工费

1、 2014年4月23日,北京路桥公司接到洪利高速公司发出的《关于编制倒排工期总体进度计划的通知》(鄂洪利司【2014】78号),主要内容为:根据目前工程进度滞后情况及2015年底通车的目标,编制倒排工期进度计划表,并于4月25日前上报总监办审核、汇总,由总监办在4月28日前报项目公司。上述事实表明,北京路桥公司承建的案涉工程存在工期进度滞后的事实,并且洪利高速公司要求各标段项目部以2015年年底通车作为目标,倒排工期总体进度计划,洪利高速公司关于案涉工程不存在赶工事实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2、根据案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第11.6条、《通用合同条款》第11.6条的约定,洪利高速公司应当承担北京路桥公司因为了提前竣工,修改合同进度计划而由此增加的费用。在北京路桥公司提交的赶工措施费索赔中,其项目经理徐海英在该《索赔意向通知书》上签名,王咏辉签名确认驻地监理组收到该意向通知书,并经审核后同意上报。

3、2014年6月18日,北京路桥公司向翔飞公司递交了第1期《索赔通知书》,项目经理徐海英签名,由王咏辉代表驻地监理组签收,并经审核后同意上报。同日,徐海英在《索赔申请单》签名,孔静代表总监办签收;6月21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次索赔请求(45634399元,含税金);6月25日,聂天彪代表项目公司(即洪利高速公司)签收。6月23日,王咏辉在《索赔/金额审批单》签名,6月24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字,认可经核算,本次索赔金额为45634399元;6月27日,陈春林代表项目公司(时任洪利高速公司总经理)签字,同意该部分索赔,并报请董事会审批。

4、北京路桥公司还提交了由杨睿制作,项目经理徐海英签名的本期《工期缩短赶工措施索赔费用汇总表》,以及《赶工增加临时便道、便桥费用表》《赶工增加圆管涵费用表》《赶工增加临时用电工程费用表》《赶工增加临时用地费用表》《赶工增加场地硬化费用表》《赶工增加模板费用表》等作为证明材料,制表人杨睿、复核刘胜、驻地监理组长王咏辉、总监办孔静均签名确认。此后,北京路桥公司继续按照上述索赔程序,通过翔飞公司向洪利高速公司共计提出5期索赔请求,自2014年4月27日起至2015年4月26日止,经洪利高速公司总经理陈春林最终签字审核确认,同意赶工措施费累计索赔金额为146672151元。

5、陈春林作为洪利高速公司总经理,其被公司董事会免除职务的决议时间为2015年12月7日,故陈春林在上述《索赔/金额审批单》签名的行为属于履行职务行为,其后果应当由洪利高速公司承担。二审期间,洪利高速公司未提交足以推翻上述单据的证据。一审判决以经洪利高速公司时任总经理陈春林审核签字确认的累计赶工索赔金额146672151元,作为认定北京路桥公司的赶工措施费的最终索赔金额,并无不当。对于洪利高速公司关于其不应当向北京路桥公司支付赶工费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停窝工损失

1、2015年4月28日,北京路桥公司向洪利高速公司递交,并抄报总监办《关于请求尽快支付工程款的报告》(洪利一标【2015】21号),载明主要内容为:根据支付报表计算至3月25日,洪利高速公司约定支付工程款10.8亿元,欠款1.84亿元;至4月25日,应当支付11.4亿元,欠款2.44亿元;目前一标段项目部总计资金缺口1.9亿元(欠付材料款1.1亿元、劳务费0.5亿元、其他款项0.29亿元),请求尽快支付工程款。6月3日,北京路桥公司向洪利高速公司递交,并抄报总监办《关于未及时支付工程计量款造成停工的报告》(洪利一标【2015】32号),主要内容为:资金缺口大、欠款多,材料供应严重不足,已经出现部分班组停工现象,请求尽快解决欠付款项的支付问题,以确保按时完成施工任务。另附加停工统计表、照片。

2、因洪利高速公司未依约支付案涉项目计量工程款,2015年6月3日,北京路桥公司向洪利高速公司递交,并抄报总监办《关于资金不到位严重影响生产的紧急报告》(洪利一标【2015】33号)、《关于急需资金维持社会稳定的紧急报告》(洪利一标【2015】56号)、《关于申请支付民工工资及工程款的报告》(洪利一标【2015】58号),请求解决欠付工程款问题。

3、2015年8月17日,北京路桥公司向湖北省洪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关于洪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的回复》(洪利一标【2015】60号)、2015年10月15日,洪利高速公司向总监办、各标段项目部下发《关于要求维护人员及设备等施工力量稳定的通知》(鄂洪利司【2015】199号)、以及前述北京路桥公司为了催促洪利高速公司尽快支付欠付工程款所发出的相关报告等证据,可以证实洪利高速公司存在欠付案涉工程款的事实。洪利高速公司没有履行约定支付案涉工程款的合同义务,其欠付工程款的行为不但影响案涉工程的施工进度,并且最终导致湖北省荆州市交通运输局依法解除其特许经营权。

4、2015年5月24日,北京路桥公司根据《通用合同条款》(2007版)第17.3.3条、第22.2.1条、第23.1条的约定,向翔飞公司递交《索赔意向书》,就机械设备停滞费、人员窝工费及工期等事项,提出索赔,项目经理黄智军、驻地监理组王咏辉签名,并同意经审核上报。

5、2016年5月26日,北京路桥公司向翔飞公司递交《索赔通知书》;同日,递交《索赔申请单》,总监办孔静签收;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索赔申请。此后,王咏辉在《索赔时间/金额审批表》上签名,并载明经审核,索赔申请依据合理,证明文件齐全,同意上报;林宜豪亦签名确认,经核算,索赔费用为8731716元,工期顺延28天。

6、2016年6月4日,陈春林代表项目公司(即洪利高速公司)签名,并经审核确认,同意本次索赔金额为8443783元,请董事会审批。

7、北京路桥公司还提交了由项目经理黄智军签名,何龙制表的《停工索赔费用汇总表》(2015年4月27日-5月24日);以及机械组长、工区长共同签名的三个工区《机械、设备停滞费用统计表》《路面工区机械、设备停滞费用统计表》;由工区长、监理工程师共同签名的三个工区《民工窝工费》《路面工民工窝工费》统计表;何龙制表、刘胜复核的《机械设备停滞台班统计表》《人员窝工工日统计表》等证明资料。

8、北京路桥公司依据上述索赔程序,连续向洪利高速公司提出停窝工索赔主张,共计19期,累计主张索赔金额334110077元(工期584天),经总监办核算,并经洪利高速公司总经理陈春林签字确认同意的累计索赔金额为323,092,619元。

9、洪利高速公司上诉主张,一审法院认定陈春林于2015年12月7日被免职,却对截止2016年11月30日陈春林签字的停窝工损失予以确认,相互矛盾。但是,洪利高速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免除陈春林职务一事通知了北京路桥公司,而且洪利高速公司在二审庭审中也认可在免除陈春林职务之后,案涉工程部分工程进度款仍由陈春林签字后进行支付。故本案没有证据表明,北京路桥公司系在知道陈春林被免职的情况下,仍向其申报停窝工损失。在这种情况下,洪利高速公司董事会免除陈春林职务的决议不能对抗北京路桥公司。

(三)最高院终审结果

维持湖北高院(2017)鄂民初29号一审判决——赶工期间措施费共计人民币146672151元和工程停工、窝工期间损失共计人民币325946982元

四、启示与总结

1、本案为了实现2015年底通车目标,2014年4月23日洪利高速公司通知北京路桥公司倒排计划赶工,洪利高速公司自2014年4月27日起至2015年4月26日累计同意赶工费146672151元。法院依据双方确定的赶工费146672151元进行判决,就赶工费金额认定问题从证据角度讲没有问题。停窝工金额根据洪利高速公司总经理陈春林签字确认同意的累计索赔金额为323,092,619元,从证据角度讲也没有问题。但问题是赶工计划和赶工费是否实际履行,赶工费和停窝工费是否存在重复?

2、赶工的目的是“实现2015年底通车目标”,即洪利高速公司实现2015年底通车目标对价是给北京路桥公司支付赶工费146672151元,这是合同应然状态。

3、如果实际情况是洪利高速公司没有支付赶工费146672151元,北京路桥公司也没有赶工亦或没有按照赶工计划进行投入,2015年底通车目标也没有实现,这是合同的实然状态。

4、虽然双方对赶工计划和赶工费用进行了约定,但是实际双方没有履行,洪利高速公司合同目的“实现2015年底通车目标”没有实现,洪利高速公司还有支付对价的义务吗?

5、本案2015年底通车目标并没有实现,原因有洪利高速公司存在欠付工程款,有2015年4月28日《关于请求尽快支付工程款的报告》等证据证明,亦即双方的赶工计划并未得到执行,法院支持了停窝工损失,洪利高速公司还有全额支付赶工费146672151元的义务吗?

6、如果北京路桥公司按赶工计划进行了实际投入(人员设备等),因洪利高速公司存在欠付工程款,现场存在停窝工的事实,那么北京路桥公司按赶工计划进行了实际投入已经(人员设备等)已经在停窝工索赔中得到弥补,亦不能再要求支付赶工费,重复计算。

7、本案索赔成功的关键是索赔洪利高速公司已经审批确认,法院根据双方确认的证据进行判决。本案不是政府投资项目,业主敢批,法院敢判。如果政府投资项目,业主不会批,即使批了,政府审计也通不过,法院也未必这么判。

8、创纪录的索赔——1.4亿赶工费和3.2亿停窝工损失最高院终审定案,实属罕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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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由 admin 发表于2023年10月27日 12: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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