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概况
内蒙古某设计院与呼市某投资有限公司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工程设计限额赔偿反诉案件
案情简介:投资公司反诉称,由于设计院提供的施工图纸中钢筋和混凝土含量超出了设计院投标文件承诺的限额,使投资公司成本加大,仅材料费多增加1200万元,由于设计院提交图纸超出限额设计指标的5%,设计人应当按约定同意从设计费中扣除增加成本的10%作为对投资公司的补偿即120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投资公司承诺结构转换所产生的钢筋及混凝土的单方含量可适当调整,驳回反诉请求。
二审法院判决:支持投资公司的反诉请求。
二、设计合同通常约定
乙方应做到所有设计方案经济合理,并做到认真计算,如甲方认为乙方在设计过程中存在经济上的不合理现象,有权向乙方提出质疑,并要求乙方提供诸如计算书、对比分析等技术资料及依据,乙方应予合理解释并积极配合。
乙方应满足甲方的使用要求,在不降低功能和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将结构含钢量和混凝土含量、强度等级,控制在经济、合理的范围之内。
结构限额设计要求,在不违背工程质量安全及国家有关规程规范的情况下:
如乙方设计成果突破附件X所列技术经济指标的对应上限,经甲乙双方计算核实后,甲方从乙方设计费中扣除对应建筑面积乘以XX元/平方米的设计费;
如乙方设计成果低于表X所列技术经济指标的对应下限,经甲乙双方计算核实后,甲方另外奖励乙方对应建筑面积乘以XX元/平方米的设计费。
三、群友点评
为了签合同,什么都敢答应。等做了发现达不到合同专条要求就耍赖。5%很多嘛?已经很包容了。
方案是决定含钢量的关键,方案一旦确定含钢量基本也就八九不离十了。现在是甲方定案,施工图甩给设计院,可想而知后果。再加上某X开创的无底线跪舔甲方流,设计不背锅谁背锅,自己挖的坑哭着也要跳下去,谁也别怪,就怪设计圈内斗太严重。
合同限制结构材料用量的甲方不应该是一个真弄结构设计管理的好甲方,结构设计客观性很强,建筑方案确定情况下,只要方案合理、荷载取值取、刚度合理、承载力合理、耐久性合理,各项指标是规范的靠下限,他的材料用量就是一个客观需要。如果甲真信不过设计院,又想在结构上只要满足现行国家标准而追求最低材料用量。不如请一个精通结构设计的专家查看图纸,是否有优化余量,如有就可安按优化比例发款,如找不出大的问题,那用量是多少都是实际该需要的。再者现有规范是国家根据全国这么大地方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下制定一个最低标准是底线。经济发达地区,高档建筑在现有标准条件下有条件的适当提高一点安全可靠度反尔是有必要"一幢建筑其结构本身可能需管几百年,占造价比例又不高,避免随社会经济水平提高,建设标准也随之提高而带结构加固改造的更大浪费。
我在设计院和地产都干过。看到评论一边倒,可以看出大多数评论都是设计院人士。现在稍微有点规模的甲方,关于含钢量的约定,其实都是结合很多因素区别对待的。功能,层数,地震烈度,等因素不同,对应的含钢量都是不同的。甚至备注还会注明,出现转换时,或者三类场地需提高构造措施时等因素如何调整含钢量。现在的地产单位,设计部基本上都是有全专业懂设计的人在把控的。含钢量也不是拍脑袋定的。所以,一味说甲方如何如何也是不合适的。当然,无脑签订合同的确不可取。商务人员需要让技术人员审核技术部分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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