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工程完工后,无论是单价合同还是总价合同,也无论是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双方均会办理竣工结算,以明确最终的合同价款。结算成果可能以《结算协议书》形式体现,但更多的是以建设单位(甲方)对施工单位(乙方)送审的结算书提出审批意见的方式呈现。如果甲方乙方共同签字盖章确认,则视为双方对合同价款已经结算完毕。
当甲方迟迟未盖章返还《结算协议书》或结算审核意见时,乙方可能愤而提起欠款之诉。此时,甲方往往会以前期结算经办人员变更、不认可该工程的结算为理由要求乙方重新结算。那么,甲方能否推翻前期工作人员对结算书已经认可的意见?
一、案例介绍
2020年9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承包甲公司发包的某园林绿化工程,并按合同约定的价格、时间完成工程施工。工程施工完成验收合格后,双方根据竣工图纸按实结算。甲公司应在乙公司递交竣工结算资料后45个日历天内进行核对。逾期审核竣工结算资料的,视同认可乙公司所报结算造价。甲确认结算造价后30个日历天内支付并扣除保修款等款项后的工程总价余款。”
签订合同后,乙公司于2020年9月开工,于2021年4月完工,于2021年9月验收合格。
2021年7月,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交工程结算书及配套资料(包括结算书、合同、验收申请表、竣工图纸、施工过程资料、施工材料合格证、检验报告、施工物资文件),由陈某签收文件,送审价为1500万余元。同年10月15日,乙公司再次向甲公司提交案涉工程结算书(2021年10月14日修订),由陈某签收文件,并手写“转交成本部张某”。
2021年12月22日,甲公司工程总监张某通过微信向乙公司发送“园林工程审核结果.zip”(结算价为1370万余元),要求乙公司打印一式四份盖章后当天寄出。当月22日至28日期间,双方继续通过微信沟通,乙公司向甲公司请款。
2021年12月28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出具请款函并附承诺书,载明目前双方处于结算对数阶段,为解决工人工资和供应商欠款问题,特申请200万元工程款,承诺收款后保证不再发生欠薪讨薪事件。
2022年3月28日,甲公司书面回复乙公司,认为乙公司结算资料不全且张某已于2022年1月30日离职,期间乙公司一直拒绝对数,要求乙公司5天内安排人员对数。之后,甲公司继续向乙公司出具工作联系函,并要求乙公司于9月28日前安排人员结算,逾期则聘请第三方咨询公司审核结算造价。之后,甲公司委托广州某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审核结算,该公司于同年9月26日出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审核结果:送审金额1370万余元,审核金额1050万余元,核减320万余元。
此后,双方由于价款、质量争议诉至法院。
二、案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案涉工程结算价是多少?乙公司认为案涉工程已结算,结算价为1370万元;而甲公司认为案涉工程一直未结算,双方一直处于对数阶段,因沟通不成其单方委托第三方审核,应以第三方审核的金额1050万元为最终结算价。
对此,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及双方签订的合同关于“甲公司应在乙公司递交完整竣工结算资料后45个日历天内核对,逾期审核视同认可乙公司所报结算造价,甲公司确认结算造价后30个日历天内支付并扣除保修款等款项后的工程总价余款”的约定,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甲公司已于2021年10月15日签收乙公司提交的结算文件,包括前期已提交的配套资料(包括结算书、合同、验收申请表、竣工图纸、施工过程资料、施工材料合格证、检验报告、施工物资文件),其工程总监于同年12月22日发送审核结果,结算价为1370万余元。之后,双方未再对该金额提异议,直至2022年3月28日,甲公司才书面提出异议,已远远超过合同约定的45天异议期,且自身人员变动并非合理异议理由,也未载明具体哪些结算资料不全,相反,乙公司提交的文件登记表显示其提交结算文件的同时已完整提交了结算所需的配套资料。关于后续甲公司要求乙公司再次提交结算材料、因工人工资问题双方进行协商是否视为双方一直未结算的问题。如前所述,乙公司早于2021年7月19日首次提交结算书的同时已提交完整的配套结算资料,甲公司因自身人员变动频繁等原因要求乙公司再次提交结算材料,后续工人工资不到位闹事的根本原因也是甲公司拖延结算、拖延付款造成,均不能推翻之前双方已经结算的事实。综上,甲公司签收结算文件后应按合同约定配合结算,但甲公司怠于履行,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甲公司承担,乙公司主张按甲公司工程总监于2021年12月22日审核的结算价1370万余元确认案涉工程结算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甲公司在一审辩论终结后提交工程造价鉴定申请书,因案涉工程已结算,对其申请,本院不予准许。
三、律师建议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均应及时办理竣工结算,并在结算书上签字盖章确认。如果未能及时办理竣工结算,则会导致施工单位的债权实现受到影响。在此,建议施工单位应当注意:
1.施工单位应尽可能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结算书的审核期限以逾期审核视为认可的后果,工程完工后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结算书并保留送达证据。
2. 结算成果一旦达成,施工单位应及时与建设单位签订结算协议书或补充协议,明确最终的结算成果,并注明无其他争议。
3.与建设单位结算审核人员保持良好的沟通关系,如遇该审核人员劳动关系变动情况,应当提前与之固定结算审核意见。后续,如果建设单位要求重新结算对数,建议明确告知前期结算成果,并催促支付结算尾款,避免重新对数。
注:泰观建团队真实案例改编
本文来源:泰观建,作者张旗,造价室整理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