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称第1院的首辅设计院发布注销及回收分公司的决定,原文如下:
关于注销及回收分公司的决定
各分院、各部门:
为落实用工平台,全面推行首辅体系电子化办公,经公司研究决定,现对我公司全国所属分公司进行回收或注销处理,具体决定如下:
为落实用工平台,全面推行首辅体系电子化办公,经公司研究决定,现对我公司全国所属分公司进行回收或注销处理,具体决定如下:
一、办理期限
1、2023年8月1日前,对首辅旗下所有分公司印章进行登报挂失处理;
2、2023年9月1日前,完成对所有分公司的注销及回收工作。
二、延续合作方式
1、更换为独立法人公司或个体户与总公司签订变更协议;
2、原则上每个省会城市及主要地级市保留一家分公司,用于在当地购买员工社保及公积金。
3、按照规定期限完成注销及回收的分公司,变更结算主体后,总公司从第二年起,按照每年预缴管理费5万元,保底10万元执行,前期多预缴的费用,总公司在3个月内,分区域退回至分公司委托的相应账户。
三、财务结算方式
1、注销分公司,财务结算按照总公司代收代付的原则执行(具体细则参照附件:回收及注销分公司流程说明);
2、回收分公司,由总公司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核算,全面接管回收分公司账务。
四、退出合作处理方式
1、若分公司无法接受注销及回收,可签订终止合作协议;
2、终止合作日期统一为2023年12月31日;
3、终止合作退款,参照公司相关终止合作文件执行。
特此通知!
首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2023年07月26日
根据首辅设计官网简介,首辅设计已经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逐步构建了各个专业的经营团队、技术生产团队,并相继成立了600多家分院。
总公司有权利要求注销分公司。
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分公司被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登记机关准予注销登记后,应当收缴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分公司被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登记机关准予注销登记后,应当收缴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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