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房屋修缮、抗震加固、市政养护等定额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
内建工【2018】381号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各有关单位:
《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7届)>的通知》(内建工〔2017〕55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7届)〉的通知》(内建工(2017)611号)(以下简称2017届计价依据)已发布执行。2017届计价依据根据国家规定和自治区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人工工资单价有较大幅度调增。为保持各专业定额人工工资单价水平的一致性,经综合测算分析,决定对尚未换届的房屋修缮、抗震加固、市政养护等定额进行人工工资单价调整。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10年颁发的抗震加固、市政维修养护工程预算定额及机械台班单价中的人工单价,在《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内建工〔2011〕303号)和《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内建工(2013)587号)的基础上,再调增15%,三次调增合并计算,调整系数为1.80.
二、2013年颁发执行的房屋修缮工程定额及机械台班单价中的人工单价,在《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内建工〔2013〕587号)的基础上,再调增5%,二次调增合并计算,调整系数1.10.
三、本次调整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凡2018年1月1日以后新开工建设的工程,按本通知执行;2018年1月1日以前施工的工程,仍按《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内建工〔2011〕303号)、《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内建工(2013)587号)规定和合同约定执行。
四、房屋修缮、抗震加固、市政养护工程取费标准,仍按《关于印发〈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现行计价依据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建工〔2016〕136号)规定执行。
五、人工工资单价调增部分,只计取规费和税金,不得计取管理费、利润等费用。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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