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2023年4月23日,交通运输部颁布了《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将于8月1日正式实施。为做好《办法》实施工作,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对象
符合《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人员。
二、注册类型及有关事项
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包括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和注销注册。
(一)初始注册。初始注册是通过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后首次申请注册。初始注册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
(二)延续注册。注册有效期届满拟继续从事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相关工作,可在届满3个月之前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申请表式样见附件2。
(三)变更注册。注册有效期内变更聘用单位或聘用单位名称发生变更,应当自变更之日起60日内申请变更注册。申请材料如下: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变更执业单位的,应提交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执业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应提交执业单位新名称的营业执照和工商核准通知书。变更注册申请表式样见附件3。
注册两个类别(公路工程类别或水运工程类别)的造价工程师聘用单位或聘用单位名称变更,应同时提交两个类别的变更注册申请。
变更注册不改变注册有效期。
(四)注销注册。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停止执业的,应当申请注销注册。注销注册申请表式样见附件4。对于逾期未办理延续注册手续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情形的,原许可机关直接办理注销注册。
注销注册后符合条件再次申请注册的,按《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办理。
(五)其他事项。
1.交通运输工程一级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工作由交通运输部公路局、交通运输部水运局按类别分别组织实施。
2.已注册一个类别的造价工程师,通过第二类别考试后可申请注册第二类别,注册程序按照初始注册办理。第二类别准予注册的,单独计算有效期。
3.注册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和聘用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对不符合相关注册条件虚假填报申请材料的,一经核实原许可机关有权撤销注册。
三、注册流程
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实行在线办理,可在全国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相关管理系统进行注册的申请、受理和查询。
(一)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可登录交通运输部行政许可网上办理平台(http://xkpt.mot.gov.cn),在线提交申请材料。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按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二)许可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注册的决定。对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许可机关公开准予注册人员名单。
(三)颁发注册证书。其中,交通运输工程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由交通运输部颁发;交通运输工程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
(四)申请人可登录注册系统查询注册结果,接收电子注册证书或纸质注册证书。
四、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
(一)《办法》施行前通过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或取得公路水运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按要求完成注册且在注册有效期内的,可继续执业。其中,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在《办法》实施后6个月内颁发,二级造价工程师(公路工程)注册证书颁发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二)《办法》施行前通过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或取得公路水运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尚未完成注册或已注册但不在有效期内的,经当事人申请、符合《办法》第六条第(二)(三)项规定条件的,给予颁发相应等级的注册证书。其中,已取得公路工程造价人员(甲级)或水运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的,可申请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已取得公路工程造价人员(乙级)资格证书的,可申请二级造价工程师(公路工程)注册。
(三)《办法》施行前已取得不同类别、等级的公路水运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和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人员,可以申请注册相应类别、等级的造价工程师。
(四)《办法》施行后通过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注册工作按照《办法》规定开展。
(五)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后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编码规则及样式的通知》(建办标〔2020〕10号)要求自行制作执业印章(样式见附件5)。
五、继续教育
(一)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的继续教育方式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执行。
(二)注册两个类别的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学时应按类别分别计算;如有公共科目,公共科目学时可以计入两个类别的继续教育学时。
六、监督管理
(一)加强执业监督。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应当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和从业规范,诚信执业,切实履行承诺事项,主动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应在本人工程造价技术成果文件上加盖执业印章,并承担相应责任。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由相应专业类别的交通运输工程一级造价工程师审核并加盖执业印章。
(二)接受社会监督。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建立畅通的监督渠道,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或聘用单位有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违纪违规行为的,均可通过监督渠道反映。反映的情况应实事求是,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应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经核属实的,将被举报人或被举报单位行为记入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结合本省职业资格考试等实际情况,制定有关执业实施细则、设立二级造价工程师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及制定注册办法等。
附件:1.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2.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3.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4.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注销注册申请表
5.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样式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23年6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部职业资格中心,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交通运输部纪检监察组。
原文链接:
https://xxgk.mot.gov.cn/2020/jigou/rsjys/202306/t20230626_3853827.html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