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重庆造价信息网
咨询事项:
某产业园项目,合同工期560天,合同约定采用18定额计价,现双方对全钢护筒旋挖钻孔灌注桩土(石)方工程量按设计桩径计算还是按照钢护筒外直径计算产生争议。
发包方根据《重庆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COJZZSDE-2018 第一册 建筑工程 C 桩基工程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1.条“旋挖机械钻孔灌注桩土(石)方工程量按设计图示桩的截面积乘以桩孔中心线深度以“m3”计算......”的规定,认为应该按照设计桩径计算土石方工程量。承包方根据《旋挖成孔灌注桩工程技术规程》DBJ50-1562012 规范要求编制旋挖桩专项施工方案,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核通过该施工方案,方案中明确旋挖桩全钢护筒直径比设计桩径大 20cm,并且双方对全钢护筒直径进行现场收方确认,认为应该按钢护筒外直径计算钻孔土石方工程量。
咨询意见:
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综合解释(三)第一部分3.2 条“若钢护筒拔出时,旋控钻孔灌注桩钻孔和桩芯混凝土工程量均按钢护筒外直径计算,若钢护筒不拔出时,其钻孔工程量按钢护筒外直径计算,混凝土工程量按设计桩径计算”的规定,该工程旋挖钻孔灌注桩钻孔采用全钢护筒,钻孔土石方工程量应按钢护筒外直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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