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1464号建议的答复
吴素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推进两法协调统一
诚如您所言,目前我国公共采购领域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并立,两法适用范围交叉重叠,具体规则不尽一致,管理体制各成一套,虽然两法实施条例为两法衔接作了大量努力,但两法“叠床架屋”的矛盾并未根本解决,让广大市场主体无所适从,增加了交易成本和市场障碍,直接影响对营商环境的体验和评价。两法并立还不利于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难以在工程采购中有效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目标。目前,我国正在积极推进加入世贸组织《政府采购协定》(GPA)和《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等国际协定,这也要求我们按照国际规则和国际通行做法,进一步提高国内政府采购制度的完整性和可预见性。
推进两法合一,对内有利于形成统一高效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厘清政府和市场的边界,让政府的归政府、市场的归市场;对外有利于提高政府采购市场开放水平,建设更高水平开放性经济新体制,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必然要求。下一步,财政部将围绕两法协调统一,加快推进政府采购法修订工作,增强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努力实现政府采购一个领域一套规则,降低市场主体的制度性交易成本,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二、关于推进GPA谈判工作
目前,财政部正在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快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定》进程”的指示精神,积极推进加入GPA谈判。2019年10月向世贸组织提交中国加入GPA第7份出价,大幅扩大承诺的开放范围;2020年5月向世贸组织提交《中国政府采购国情报告》(2020年更新版);2021年6月,向世贸组织提交对欧盟、澳大利亚关于中国第7份出价和政府采购国情报告三份问题清单的答复,同步推进出价谈判和法律调整谈判,充分展现了我国扩大开放的形象,表明了我国加入GPA的诚意和维护多边贸易体制的决心。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积极与GPA参加方开展谈判,并做好国内相关准备工作。
三、关于加强社保、纳税等数据信息共享
近年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数据共享的决策部署,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和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积极推进政府采购领域跨部门数据共享应用,最大程度利企便民。主要举措:一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根据国务院第一至四批部门数据共享责任清单,在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和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上提供了企业参保信息查询等18个服务接口,支持相关部门按需申请调用、开展数据共享核验。2022年,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有关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向北京、重庆等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开放了全国社保数据服务接口,进一步扩大了数据共享范围。试点城市财政部门可按程序申请使用,及时核查参与政府采购的全国供应商的社保信息。二是市场监管总局做好相关企业信息推送工作,截至2022年4月份,共向各级政府部门推送企业基础信息8400万条、经营异常名录信息2709万条、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195万条。三是税务总局已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等20余个部门建立常态化数据共享机制。下一步,财政部将落实好国务院关于部门数据共享责任清单的有关工作,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健全常态化、制度化数据共享协调机制,强化共享责任,注重应用成效,保障数据安全,推动跨部门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同时,积极支持北京等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在数据共享的基础上,探索简化对供应商资格条件形式审查的落实举措,降低供应商交易成本,提高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便利度。
四、关于完善中小企业采购政策、明确采购标的所属行业的判定标准和判定主体
近年来,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不断完善支持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政策。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充分开展市场调研、咨询专业机构,按照国民经济分类、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结合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在采购文件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所属行业,方便供应商按照所属行业准备相关证明材料,保障采购活动顺利开展。下一步,财政部将继续指导中央部门和地方贯彻落实支持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政策,扩大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合同份额。
五、关于健全集采机构竞争机制
根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的要求,近年来,财政部印发指导意见,在全国逐步规范并统一集中采购目录,按照采购需求一致性、应用普遍性、政策功能性等原则确定集中采购范围,同时指导包括北京在内的多个地区积极推进集中采购机构竞争试点,深入研究集中采购机构竞争的激励和考核机制,打破集中采购机构业务范围主要按行政隶属关系划分的格局。下一步,财政部将根据试点情况,推动集中采购机构在全国范围有序竞争,不断提升采购目录内项目的专业化采购能力,为采购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国库司 010-68552386
财 政 部
2022年6月17日
附报道:
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有冲突,财政部回应推进两法合一
来源:第一财经 作者:陈益刊
对于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存在一定矛盾冲突的老问题,财政部近日在回应全国人大代表相关建议时,表态支持推进两法合一。
上世纪90年代,中国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规模快速攀升,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工程质量,2000年起,招标投标法正式实施。而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效应等,2003年开始,政府采购法开始施行。
中国公共采购领域的两部基础性法律,存在部分内容交叉重复,但各自在采购方式、程序、法律责任等具体规则上又有不同。现行的政府采购工程以工程招标规模标准为界,分别适用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分别采用非招标和招标方式,这在实践中导致相关人员法律适用混乱,甚至引发相关的纠纷和诉讼。
8月4日,财政部网站公开的《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1464号建议的答复》(下称《答复》)中也坦承上述问题。
《答复》称,目前我国公共采购领域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并立,两法适用范围交叉重叠,具体规则不尽一致,管理体制各成一套,虽然两法实施条例为两法衔接作了大量努力,但两法“叠床架屋”的矛盾并未根本解决,让广大市场主体无所适从,增加了交易成本和市场障碍,直接影响对营商环境的体验和评价。两法并立还不利于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难以在工程采购中有效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目标。
目前,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均在修订中,相关征求意见稿已经对外公开。两部法律如何进一步衔接,是外界关注的一大焦点。
《答复》中称,目前,我国正在积极推进加入世贸组织《政府采购协定》(GPA)和《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等国际协定,这也要求我们按照国际规则和国际通行做法,进一步提高国内政府采购制度的完整性和可预见性。
中国于2007年底启动了加入GPA的谈判。GPA作为WTO管辖的诸边协议,其宗旨是通过实施国民待遇原则来实现参加方政府采购市场的相互开放,从而有利于消除国际间的贸易歧视、有利于推动贸易全球化和自由化。
有专家认为,根据GPA的规定其成员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必须符合GPA规定,在这种倒逼机制下也必然要结束我国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两法并立的局面。
《答复》中表示,推进两法合一,对内有利于形成统一高效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厘清政府和市场的边界,让政府的归政府、市场的归市场;对外有利于提高政府采购市场开放水平,建设更高水平开放性经济新体制,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必然要求。
国际上其他国家大多仅有政府采购法,而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则都服从和服务于政府采购法。部分人士认为两法应该合一,但也有专家持反对意见。从目前现状来看,短期两法合一的难度较大,只能在修订中努力做到规则趋同,避免给采购执行带来额外成本。
《答复》称,下一步,财政部将围绕两法协调统一,加快推进政府采购法修订工作,增强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努力实现政府采购一个领域一套规则,降低市场主体的制度性交易成本,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7月中旬,财政部再次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政府采购法意见稿》)。《政府采购法意见稿》对政府采购的定义更广,扩大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政府主体采购工程不管金额大小都应适用政府采购法。
但与此同时,《政府采购法意见稿》第一百二十二条明确,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这与现行政府采购法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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