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工程造价纠纷调解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明确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工程造价纠纷调解收费标准,规范调解收费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工程造价纠纷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调解中心)受理的调解案件,其调解的相关收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调解中心收取的调解的相关费用包括案件注册费、案件调解费,用于支付调解员报酬和维持调解中心的正常运转。
第四条 案件注册费按照争议金额交纳。争议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注册费为2000元;争议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注册费为4000元。
第五条 案件调解费按照争议金额分段计算交纳。
当事人自行申请的案件,争议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部分,调解费为7000元;案件争议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部分,参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标准减半收取。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委派调解的案件,按照委派人民法院诉讼收费标准或仲裁机构相应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当事人自行申请案件调解费的计算方法参见本办法附表。
第六条 当事人自行申请纠纷调解的案件,调解不成功或当事人申请终止调解程序的,由调解中心按照调解进度决定退还相应的调解费,注册费不予退还。
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其他调解组织委托调解委派调解的案件,不收取注册费。案件调解不成的,不向当事人收取调解费。
第七条 调解费以争议金额为基数计算。争议金额以当事人调解申请书中的具体请求数额为准;请求数额与实际争议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
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调解时争议金额未确定的,由调解中心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争议所涉及权益的具体情况以及其他有关因素,综合考虑决定收费数额。
第八条 当事人应在收到调解中心发送的预受理通知之日起10日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交纳调解相关费用。
第九条 当事人需要聘请调解员以外的行业专家参与调解工作的,或者需委托造价咨询机构对涉及工程造价定量问题进行鉴定,由当事人承担相应费用。
调解员认为确有必要到外地调查并经当事人同意的,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差旅费用。
第十条 调解应在调解中心所在地或相应办事机构进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调解可在其约定的地点进行,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费用。
第十一条 调解中心的工作语言为中文。当事人约定使用其他调解语言或者提出其他语种要求的,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费用。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调解相关费用的承担比例有约定的,按其约定承担;无约定的,由各方当事人协商承担;协商不成的,由调解员根据案情和调解结果,确定当事人承担具体比例。
第十三条 调解案件受理后,当事人双方选定或调解中心指定调解员前,当事人一方或各方不同意继续调解的,退还全部调解费。
当事人各方选定或调解中心指定调解员后,达成调解协议前,不同意继续调解的,根据调解进程退还调解费用。
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再退还调解费。
第十四条 调解费用的收取和支出,应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五条 调解中心收取案件费应当以人民币为单位进行计算和收取。调解中心受理争议标的为外币的案件,应以该标的额为基础,按照调解中心书面通知当事人交纳案件费当日的汇率折算成人民币后,计算应交纳的案件费数额。
第十六条 当事人向调解中心申请通过专家评审的方式解决争议的,参照本办法收取评审相关的费用。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调解中心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纠纷调解工作委员会简介
一、机构性质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15] 60号)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法发 [2009]45号)、《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法发[2016]14号)等要求,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于2017年7月28日成立了工程造价纠纷调解中心,属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直接领导的全国性非营利的行业调解组织,业务上实行独立运行。2019年5月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工程造价纠纷调解中心更名为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工程造价纠纷调解工作委员会,简称中价协调解委员会。
二、中价协调解委员会的功能
中价协调解委员会的宗旨是: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积极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工程造价纠纷的调解模式,鼓励、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推进行业自治,促进社会和谐。
中价协调解委员会作为中立第三方,本着公益性、中立性和专业性的原则,以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为基础,通过调解员的辨析、斡旋,以不违反法律规定为原则,快速、高效、公正解决工程造价纠纷。
中价协调解委员会会承接并推动工程造价行业调解,受理当事人因履行建设工程合同和建设工程相关合同中发生的造价及财产性权益纠纷案件;协助各级人民法院和有关仲裁机构调解造价纠纷案件,提供专业技术支持;为行业协会、有关部门、机构和当事人提供法律建议,提供造价纠纷方面的法律咨询服务。
三、调解的优势
1、行业权威性。中价协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由业内资深专家组成,既熟悉工程造价方面的专业技术,又熟悉工程造价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和行业惯例,在处理工程造价纠纷方面具有专业优势和丰富经验,能够代表和体现行业内的普遍认知。
2、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纠纷发生以后,是否同意调解由当事人决定,调解员可由当事人选定,代理人数及身份没有限定,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充分尊重当事人合理建议和意见。
3、能极大节省解决纠纷的成本。诉讼程序包括一审、二审、再审、执行等漫长环节,调解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个月。同时,在合法的前提下,调解可以不受法律关系、诉讼主体和诉讼请求的限制,尽可能一次性解决立、审、执的问题,有助于一揽子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所有纠纷,真正达到案结事了。调解收费相对较低,一般仅为人民法院诉讼收费标准的一半。
4、调解保密性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要求,除个别案件外诉讼文书需公开上网;但调解文书不对外公开,且法院根据调解协议出具的调解书或者司法确认裁定是否上网也要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声誉和形象。
四、行业调解与诉讼、仲裁的关系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诉讼与仲裁只能二者选一,但行业调解与诉讼、仲裁均不冲突。行业调解可以作为纠纷解决的前置程序,在纠纷双方选择行业调解后,如达不成调解协议,不影响当事人再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纠纷。
五、受案范围
中价协调解委员会受理的案件包括:
1、工程造价(价款)纠纷;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3、施工机械设备租赁纠纷;
4、工程造价(价款)评审;
5、工程咨询合同纠纷;
6、其他与建设工程造价相关的纠纷。
六、案件来源
1、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组织委派或委托的案件。
2、申请人直接选择来中价协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案件。
七、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及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直接来中价协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案件,可以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庭依法申请司法确认。登记立案前委派给中价协调解委员会的案件,可以向调解组织所在地或者委派调解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调解协议经司法确认后即可强制执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提起诉讼或仲裁。
八、调解员队伍
作为一家全国性、专业性的建设工程争议调解行业组织,中价协调解委员会现有调解员160名,均为了解熟悉工程领域及工程造价行业的专家,包括资深造价工程师、专业律师、仲裁员、高校科研人员等,可为社会提供专业、权威、高效的调解咨询服务。中价协调解委员会定期为调解员组织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调解员的专业能力。
九、收费
1、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组织委托的案件,按照委托单位的标准收取。
2、申请人直接申请调解的案件,按照纠纷调解工作委员会的收费标准收取。
十、联系方式
电话:010-68333301 地址:海淀区三里河路13号中国建筑文化中心C座6层6002室。
网址:http://www.ccea.pr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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