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单计价规范》在法律法规变化中引入规章和政策。从文义解释来看,“政策性调整”概念涵盖范围大。某工程结算案例,2018年在招投标与签订合同时,《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7年)》(以下简称2017计价规则)刚颁布,广联达计价软件尚未将其纳入定额库,招标文件与施工合司均约定遇政策性变化可调整价款,但2017计价规则除外。工程结算时,施工方提出人工费调整,审计方不予调整。几经周折联系到内蒙古造价总站,依据内蒙古住建厅〔2017〕558号文件精神,施工合同原约定除外条款不执行,2018年1月1日以后开工建设的工程应执行2017计价规则,调整方法采用2009年《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2009定额》)与2017计价规则人工费幅度差补差。从工程法务角度分析,依据是什么?
这是关于政策性调整的问题。《清单计价规范》中法律法规变化的条文里引入了规章和政策,也就是说,文件中法律法规的变化包含了规章和政策的变化。具体条文是在第3.4.2条,由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合同价款调整的,应由发包人承担风险。所以,也可以认为政策是能够调整合同价款的默认依据。
什么是政策?当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发生变化时,国家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造价调整文件、合同价款应当进行调整。按照规定,发改委、财政部、省级人民政府和省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在授权范围之内,通常以政策性文件制定或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和费率,这些行政事业性的收费计入工程造价,也应该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这里也明确住建厅的人工费属于政策性调整。
现在的问题在于,招标文件合同中约定遇到政策性调整可以调整价款,但不包括2017计价规则。施工单位认为这是一个政策性调整,要求调增人工费。但是合同中约定政策性调整不包括2017计价规则,由此产生了关于人工费的争议。从《清单计价规范》来说,第3.4.2条第1项规定了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第2项又规定了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从中也可以看出,政策性调整是不包括人工费调整的。
所以这个问题的结论是,一般的人工费调整不属于政策性调整,但住建厅正式发文的人工费调整文件属于政策性调整,政策性调整指的是一些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
2020年7月2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印发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在全国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及北京、浙江、湖北、广东、广西四省一市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项目进行造价改革试点,改革工作方案中已明确取消最高投标限价按定额计价的规定。但是,改革工作所坚持的不立不破的原则,使得各地方在未能明确新的招标控制价编制体系前,依然需要沿用原来按定额计价的规定。按定额计价,定额多为消耗量定额,或者预算定额但其中的人工费价格调整需要根据项目实施期对应市场价进行调整。这里我们分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两种情况来做个总结。
先说说使用政府投资项目的人工费调价问题:如果地方未建立新的计价体系,那采用定额进行组价,人工费需要按照基准日期(一般为投标截止日期前28天)对应的项目所在地住建厅/住建局发布的人工费调价文件中的人工单价或者人工费调整系数进行计列;在施工阶段,是否可以调整人工单价,首先要考虑的是合同文件的约定,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如住建厅/住建局发布了政策性调价文件,一般是需要进行人工费调差的,如果仅是造价信息等以非政策性文件形式公布的市场人工单价,则不能作为调价的依据。
企业投资项目不受招标控制价按照定额组价的要求,可以根据企业自身定额来进行编制。企业自身定额多采用的是综合费用定额,即完成一项工作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费等等,人工费中未区分其中人工用量是多少,每工日单价是多少,这种情况下,定额每年会随市场价格变动,进行一定的调整,定额调整的频率相对政府发布的消耗量定额,会高很多,短期的价格变动风险,基本处于发承包方均可承受的范围之内,所以无论是招标控制价,还是施工过程,合同无专门约定,一般均不会再做人工费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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