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况
某学校项目(开竣工时间 2014 年 6 月—2016 年 3 月),2014年立项,建筑面积 4.36 万 m2,其中地下 0.4 万 m2、地上 3.96 万 m2,总投资为 33 908.23万元。项目包含学校、幼儿园、宿舍及附属用房,结构形式主要为框架,资金来源为 100% 国有资金。项目分包合同约定当工程量增加 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 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本项目由当地某工程造价咨询公司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并负责项目建安审价。合同相关条款如图 06‐004 所示。
二、问题
土方开挖工程由某专业施工公司分包,该公司在完成了土方开挖后,由于地质情况 变化,出现边坡垮塌现象,实际开挖土方量比原有清单工程量增加 45%(注原清单开挖方总量为 4.3 万 m3 ),为此施工单位提出土方工程签证内容如下。因地基状况变化,致使开挖和回填土方量增加 40%,需增加 7.912 万元,计算式:原单价 4.6 元/立方米×43000 立方米×40%=79120 元。审价单位对该签证进行了认真审核,根据施工分包合同有关规定,结合现场实际情况,认为由于地质情况变化,在机械开挖过程中,发生大面积垮土现象,应属于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变化。
三、后果及影响
结算过程中,该工程施工单位未按照合同对工程量增加进行单价调整计算,审价单 位组审核后,调整了此部分的结算价款,节省资金 4945 元。经与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按现场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计量,开挖和回填土方工程量增加 15%以内按合同中综合单价计价,超过 15%的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价的 90%计取,具体计算如下:开挖和回填土方量增加 40%,增加金额为 8.3076万元合同单价 4.60 元/平方米×43000 平方米×15%+(4.6 ×0.9)元/平方米×43000 ×25%=74175元。节省资金 79120-74175=4945 元。
四、笔者认为
本案例虽然只审减了4945元,但是有没有一种可能,就是签证增加的工程量的造价比综合单价调低10%的造价还要低,如果这种情况出现,做为施工单位这个签证还不如给他们白干,结算的时候还是按原清单的工程量和综合单价结算!我也只是提出一个可能性的设想,大家也可以深入的思考一下。不过施工签证增减工程量的计算和取费计算首先应符合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约定不清晰可以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实现合理、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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