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关于妥善处理疫情防控应急工程结算的意见(闽建筑〔2022〕16号)

福建省关于妥善处理疫情防控应急工程结算的意见(闽建筑〔2022〕16号)

关于妥善处理疫情防控应急工程结算的意见
闽建筑〔2022〕16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持续推进工程项目建设的通知》和“点题整治”工作要求,对新冠疫情防控方舱医院、隔离点等应急工程(以下简称应急工程)结算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应急工程计价应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原则,明确约定计算办法、价款支付以及结算方式。

二、应急工程执行我省现行计价规定,并按下列规定合理调整和确定工程造价:

(一)套用现行预算定额计价的,水泥、混凝土、钢材的定额消耗量乘以系数1.05,其他材料(设备、成品箱房除外)的定额消耗量乘以系数1.15;施工机械台班定额消耗量乘以系数1.30;应急工程人工费按照专项人工费调整系数调整。各地未发布专项人工费调整系数的,调整系数由发包人确认,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二)现行预算定额未编列项目或应急工程所需的临时用工,按直接成本加企业管理费、利润和税金计算综合单价,直接成本由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组成。用工数量及人工单价、材料用量及其单价、机械使用时间和租赁单价均按照签证办理工程结算。

(三)疫情封控期间因材料供应困难、运输成本高,材料价格高于各地发布的材料综合价格时,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四)应急工程建设期间,因疫情防控产生的以下费用,由发承包双方按实签证办理工程结算:

1.人员滞留、隔离、食宿、防护等费用。

2.闭环管理、机械设备停滞、周转材料停滞、自备应急电源等费用。

3.其他专项费用。

(五)应急工程造价不下浮,不计算缩短工期增加费、赶工费、干扰费。

三、各地住建部门应加强指导应急工程计价和工程结算。各地已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发承包双方可按照本意见签订补充协议。

四、本意见所指的应急工程,由当地政府疫情防控指挥部门认定。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2月27日


文件原文:

http://zjt.fujian.gov.cn/xxgk/zfxxgkzl/xxgkml/dfxfgzfgzhgfxwj/jzsc/202301/t20230106_608772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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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由 admin 发表于2023年2月3日 14:4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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