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建筑公司承包某水利工程,工程总价款为2亿元,施工合同约定安全文明措施费按照造价比例的1.5%支付。现甲建筑公司将该项目中的1号洞工程分包给向某施工,分包工程的工程款为2000万元,分包合同约定采用综合单价包干,并约定了安全文明措施费10万元包干。向某施工到工程量的70%后因资金问题退场。现起诉要求甲建筑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200万元,其诉请中包含了30万元的安全文明措施费,向某认为按照国家规定建设工程的安全文明措施费费率应按工程总价款的2%支付,2000万元的工程应支付40万元的安全文明措施费,而甲建筑公司只支付了10万元,甲公司还应支付30万元安全文明措施费。
请问:
(1)甲建筑公司与业主合同中约定按照1.5%的取费比例支付安全文明措施费是否合法?
(2)甲建筑公司应按什么标准支付向某安全文明措施费?
(3)如果向某实际支出的安全文明措施费仅仅为8万元,甲建筑公司是否可以按照8万元支付向某安全文明措施费?
(4)向某仅仅只完成了70%的工程,安全文明措施费是否应按该比进行支付?
先看第一个问题,合同约定按照1.5%的比例支付安全文明措施费是否合法?《清单计价规范》第3.1.5条规定:“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这些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从法律位阶和效力上考虑,都不属于会导致合同条款无效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因此双方约定按照工程造价的1.5%计取安全文明措施费是合法有效的。同样,甲建筑公司与向某约定的10万元安全文明措施费包干的约定也是有效的。
再看后面几个问题,实际施工人完成工程的70%后退场,合同中止履行以后应该如何支付安全文明措施费?《造价鉴定规范》第5.10.6条规定:“单价合同解除后的争议,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1.合同中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进行鉴定;
2.委托人认定承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单价项目按已完工程量乘以约定的单价计算(其中,单价措施项目应考虑工程的形象进度),总价措施项目按与单价项目的关联度比例计算;
3.委托人认定发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单价项目按已完工程量乘以约定的单价计算,其中剩余工程量超过15%的单价项目可适当增加企业管理费计算。总价措施项目已全部实施的,全额计算;未实施完的,按与单价项目的关联度比例计算。未完工程量与约定的单价计算后按工程所在地统计部门发布的建筑企业统计年报的利润率计算利润。”本案中,因实际施工人向某的原因解除合同,甲建筑公司可根据上述第2点规定,结合约定的10万元包干的安措费向向某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
首先,我们总结一下措施项目费的分类,按照《1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约定,措施项目费一般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按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主要是一些技术措施费,模板、脚手架、塔吊、大型机械进出场等等);第二类是按总价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这部分措施项目是不可计量的,其服务于多个分部分项工程,但是又不能准确分配到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中(例如夜间施工增加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二次搬运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等等);第三类就是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这类措施费也是按照总价乘以相应的费率来计算的,但是在招标阶段,这类措施费一般不允许竞争。
第二个知识点,我们来看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所包含的内容,根据《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文)的规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包括四类:
1、环境保护费:指施工现场为达到环保部门要求所需要的各项费用。通常包括声音环保措施费、污染环保措施费。
2、文明施工费:指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通常包括五牌一图、场容场貌、材料堆放、环保卫生等。
3、安全施工费:指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通常包括安全警示牌、安全标语、危险处防护措施、安全网、作业人员防护、安全培训、教育及检测等的费用。
4、临时设施费: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所必须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包括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清理费或摊销费等。像现场围挡、场地硬化、临时建筑、现场临时用电设施、现场临时用水设施等这些费用。
第三个知识点,是案例分析中所提到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作为不可竞争费用,是在《13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3.1.5项明确规定的: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这个规定一方面显示除相关部门对安全文明施工的重视和治理安全文明施工问题的决心,另一方面也是为保证安全成本不被压缩,保证在建设过程中有足够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用。但是,《13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毕竟属于行业规范,不属于法律文件的范畴。所以,根据我们一直强调的法定>约定>行业规定的原则,当施工合同的约定与《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约定矛盾时,应以施工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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