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估概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交通运输局,各地、州、市交通运输局,交通建设管理局、公路管理局、交投公司:
为加强我区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我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JTG 3820—2018)、《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3830—2018)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公路工程建设实际,编制完成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估概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充规定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二、在此之前已批复工可的项目,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不执行本补充规定。
三、补充规定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管理,日常解释和管理工作由自治区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局负责。请有关单位注意在实践中总结经验,及时将发现的问题和修改建议函告自治区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局。
2021年4月19日
(联系人:徐小勇 5280502;员兰 5281605)
附件下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估概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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