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放开住建部门专业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川发改价格〔2015〕769号
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州)发展改革委:
按照国务院和省委深化改革的部署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促进相关服务行业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的意见》 (川府发 (2015)42 号)和《四川省定价目录(2015 年版)》,现将放开住建部门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建筑劳务服务费等专业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后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放开测绘成果成图资料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建筑劳务服务费、供水排水永质检测费、危险房屋鉴定费、房改房及老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费等未纳入《四川省定价目录 (2015 年版)》的专业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上述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后,服务机构应严格遵守《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告知委托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以及服务价格等,并在相关服务合同中约定。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
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相关经营主体服务行为监管。要建立健全服务标准规范,进一步完善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引导行业健康发展,要制定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标准,推进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加大对有重大失信行为的企业及负有责任的从业人员的惩戒力度。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服务企业和行业自律作用,加强对本行业经营者的培训和指导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强化市场价格监测,加强市场价格行为监管和反价格垄断执法,坚决查处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五、此前与本通知不符的有关文件、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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