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造价调整的若干指导意见 韶市建字〔2020〕145号

韶关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造价调整的若干指导意见 韶市建字〔2020〕145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按市委市政府有关安排,根据省住建厅《关于精准施策支持建筑业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建市函〔2020〕28号)、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全力支持和组织推动各类生产企业复工复产有关事项的通知》(韶防疫指办明电〔2020〕11号)要求,为保障我市建设项目顺利推进,维护发承包单位的合法利益,现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我市建设工程造价调整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关于疫情期间合同价款调整的原则

      受疫情和防控措施影响需要调整工程造价,合同有明确约定的,可依据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或虽有约定但确受到疫情影响而造成合同继续履行显失公平的,可按照公平合理原则,由合同当事人重新协商明确。协商不成的,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10节不可抗力的有关规定,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

      二、关于工期调整的建议

      受疫情防控导致工期延误,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工程工期应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10条不可抗力的规定,对疫情影响的工期予以顺延。合同工期内已考虑的正常春节假期不计算在顺延工期之内。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免除该工程延误的违约责任。

      三、关于工程费用调整的建议

      (一)人工工资、材料价格和机械使用费。疫情防控期间的人工、上涨幅度超过5%的建筑材料价格和机械使用费,有合同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调整,没有合同约定的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进行调整。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完成工程量的现场签证,对受影响的合同条款应重新约定及时签订补充协议。

      (二)赶工费用。疫情防控期间要求复工及疫情防控解除后复工的工程项目,如需赶工应明确赶工费用的计取,费用由发包人单位承担。

      四、关于协商分担防疫费用的建议

      疫情防控需增加的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物资采购、疫情防控人工,以及被医学隔离观察的工人工资等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由承包人提交发包人签证认价后,由发包人单位承担。

附件:关于精准施策支持建筑业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建市函〔2020〕28号)

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20年4月16日

文件原文:

http://zgj.sg.gov.cn/xwzx/zjgljwj/content/post_2011270.html

附件下载:粤建市函〔2020〕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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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由 admin 发表于2022年11月22日 20: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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