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要求,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加快实施,促进新项目开工和在建项目复工,稳定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工程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现将支持工程项目建设有关措施通知如下:
一、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网上办理
(一)推行网上“不见面”审批。各地各部门要依托本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完善审批要件网上上传功能,实现各类电子化审批要件信息网上流转。各阶段牵头部门要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提供预约、咨询、答复、投诉等线上服务;通过视频会商、在线征求意见等方式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通过审批管理系统开展网上收件、并联审批和网上出件,实现工程建设项目网上全过程审批,全面推行“不见面”审批。
(二)完善线上申报办理各项制度。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健全完善网上申报、线上办理各项配套制度,保障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正常运行。要引导申报单位通过线上开展咨询、上报等业务,最大限度减少申请人前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实体窗口咨询次数。在疫情防控期间,确需到实体窗口办理的,可通过电话、线上预约等方式,避免人员聚集。要加强与邮政部门的沟通协调,确需的纸制材料和颁发的审批证照应通过邮寄寄送。
(三)做好项目审批服务保障。对涉及国家重点工程、重大项目、重要民生工程、省百大项目以及疫情防控建设项目要实行“一项目一档案”,实行专人跟踪办理,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困难问题,为项目开工创造条件。系统技术支持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审批管理系统的技术保障工作,一般性技术问题应在线咨询或解决,尽量避免面对面提供技术服务,保障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正常运行。
(四)推进县(市)全覆盖。要加快推进本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县(市)功能开发建设,指导所属县(市)优化审批流程,开展审批人员线上培训,确保4月底前县(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范围内的所有项目全部纳入系统审批和管理,实现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实时流转、跟踪督办。
二、合理做好建设项目工程价款调整
疫情防控期间开(复)工和受疫情影响推迟开(复)工的项目,发承包双方应依据法律法规及合同条款,按照不可抗力有关规定及约定合理顺延工期、合理分担费用。此次新冠肺炎不可抗力,影响我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的时间自2020年1月25日(我省决定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起至疫情解除之日止。
(一)疫情防控期间开(复)工项目。1.工程造价中增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专项费用。疫情防控期间新开工或结转复工的项目,按照《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筑工地开(复)工有关事项的通知》(黑建函〔2020〕23号)和属地政府疫情防控要求,承包方所发生的费用(如疫情防控期间需增加的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疫情防护材料费和疫情防护临时设施费、防护人员费用)列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专项费”。该费用在税前工程造价中单独计列,承发包双方应按实签证,计入工程结算。2.合理调整人材机价格。受疫情影响导致建筑人工工资或材料、机械台班价格异常上涨的,承发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签订补充合同,确定相应调整方法。
(二)受疫情影响推迟开(复)工项目。已完成招投标推迟开工(计划开工时间在疫情防控期间)及结转推迟复工项目,承发包双方应就工期、人材机价格调整及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专项费用等内容及时签订补充合同。
(三)正履行招投标手续项目。已发出招标文件但尚未开标的工程,发包人应充分考虑疫情对工程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补遗、完善,明确工程价款确定、支付、调整等相关合同条款。
(四)疫情防控医疗应急建设项目。疫情防控期间,施工企业按照当地政府指令紧急新建或改建疫情防控医疗应急建设项目(如新冠肺炎患者集中收治医院)的造价,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签证,据实结算。
(五)确保工程价款支付。发包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不得以疫情影响或疫情防控为由拖欠工程款。发承包双方签证确认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专项费用,应在疫情防控期间及时、足额支付,确保开(复)工项目顺利进行。
(六)加强价格监控。各地住建部门要加强疫情防控期间人材机价格波动情况的监控工作,及时调整价格信息的采集、测算、发布频率,有异常情况要及时发布价格预警,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及疫情结束后建筑市场的稳定。
三、科学组织人员返岗开(复)工
(一)做好人员返岗组织和筛查。在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单位对省外返岗人员要提前做好返程计划,组织返岗人员尽可能成批次到达项目所在地,施工单位要采取包车方式统一接站,点对点接到开(复)工地点。严格落实《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有感染新型冠状病毒风险人员筛查方案的通知》(黑疫指办发〔2020〕54号)要求,认真组织返岗人员筛查。对返岗人员有发热或呼吸道症状并超过37.3度的,要采取个人申报、单位查报方式,最大限度查出有风险人员,真正做到关口前移;对未有明显症状的,要严格执行属地防疫相关要求后方可复工。
(二)严格落实开(复)工要求。各地住建部门和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筑工地开(复)工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坚决做到“七有”“十必须”“三到位”“三严禁”,坚决做到“外防输入,内防扩散”,确保建筑工地开(复)工安全。有关部门单位要对开(复)工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并按时上报有关情况。
(三)努力做好服务保障。各地住建部门要分析研判复工项目劳务用工问题,帮助企业解决可能出现的用工短缺问题;要协调做好施工现场防疫物资保障,会同有关部门拓宽渠道,协助施工单位解决开(复)工项目防疫物资不足问题;要协调卫生防疫部门对项目防疫工作开展指导培训;要协调交通部门建筑材料、施工机械运输问题,确保项目按计划开(复)工。
联系人:王玉波,联系电话:0451-53624636。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2月21日
文件原文:http://zfcxjst.hlj.gov.cn/news_info/1/224/2022-008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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