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工程计价行为,合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做好工程竣工结算工作,根据国家、省、市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21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执行吉林省工程计价定额规定
1、自2021年3月1日起,执行《吉林省房屋修缮及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JLJD-XS-2021),同时2016年出版的相应吉林省工程计价定额废止。
2、自2021年4月1日起,执行《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费用定额相关规定的通知》(吉建造〔2021〕6号)相关费率的调整。
建设工程计价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执行相应吉林省工程计价定额。
(二)建设工程计价定额人工综合工日单价和定额机械费调整
自2021年7月1日起,建设工程计价定额人工综合工日单价和定额机械费合同有约定的执行约定,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执行《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定额人工综合工日单价和定额机械费的通知》(吉建函〔2021〕648号),已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三)远程监控与实名考勤费
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实施了“建筑工地安装远程监控和实名考勤打卡机设备”的工程项目,按人工费1.68%计入工程造价;仅实施了实名考勤打卡机设备的工程项目,按上述费率的40%计取,并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四)建设工程检验试验费
计价定额的检验试验费只作为企业内部质量保证措施的费用,建设工程质量验收相关的检验试验费用不包含在工程价款中。相关的检验试验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并支付相应费用。合同已约定的按约定条款执行。
施工合同约定工期为1年以上的建设工程应当实行施工过程结算。
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工程计价风险的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工程计价风险的内容及其范围。人工费与机械费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文件进行调整。市场物价波动较大时,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疫情防控期间确需施工的,所产生的疫情防控费计入工程造价。
四、材料参考价格
(一)材料参考价格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及维修养护工程,为编制招标控制价等计价行为提供计价参考。
(二)合同履约期间,施工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依据合同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由发承包双方共同确认。发承包双方应按照施工合同、管理流程、设计方案、设计概算、施工预算、监理文件、施工记录、签认的材料验收单及价格清单、材料询价记录、完备的材料采购文件等作为材料价格竣工结算依据。
(三)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应进一步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合同及工程建设过程中充分考虑到建设工程材料价格波动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的影响。
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建设工程材料价格波动风险因素,不得盲目压低材料价格,要合理报价,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保证工程按期交付使用。
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材料的风险范围和幅度以及超出幅度后的调整办法,保障工程的顺利实施。
(四)竣工结算材料价格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且超出风险范围的,可参照本通知发布的材料综合参考价格执行(详见附表1)。
(五)发布的材料综合参考价格与发承包双方采购价格有差异的,可根据实际采购价格或多渠道咨询市场价格、公开招标等方式,由发承包双方共同确认材料价格。
本通知未发布的建设工程材料参考价格,经发承包双方共同确认后进行工程结算。
(六)各县(市)、双阳区、九台区材料价格可参照长春市市区材料价格信息。
机械租赁价格可参照本通知发布的机械租赁价格执行(详见附表2)。
本通知适用于2021年完成施工的项目结算,已结算完的工程不再调整。政策法规发生变化时,按相应的规定调整。合同另有约定的,依据合同约定执行。
附表:
1.2021年长春市建设工程主要材料综合参考价格表
2.2021年长春市建设工程机械租赁参考价格表
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长 春 市 财 政 局
2022年3月10日
附件下载:长城乡联规〔2022〕1号
文件原文:
http://jw.changchun.gov.cn/jssxw/tzgg/202205/t20220513_30117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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