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清单有合同价,工程量发生偏差时综合单价可不可以调整?
某项目装修工程合同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模式,合同约定清单项目固定单价不予调整。后期因方案调整,某清单项工程量增加一倍,同时,该清单项施工单位涉嫌不平衡报价,严重高于市场价格。施工单位坚持执行合同单价,业主要求新增工程量执行市场价,进而引发结算争议。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6.2条: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当因本节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第9.3条规定的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可进行调整。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以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以调高。
故,从规范约定的角度,合同履行期间,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且符合规范第9.6.2条及9.6.3条规定时,发承包双方应调整合同价款。
然而,在实际工程合同中,发承包双方往往对合同价款调整的情形在合同中更加细化、明确。如:
从合同协议书角度,按合同文件解释顺序,先合同协议书后规范,合同单价不应调整;从规范角度,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以调低。那么,实际应不应该调整?
我个人认为,站在业主角度,完全有理由坚持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按市场价结算。有两点理由。一是规范规定。规范是基本准则,满足规范规定的情形,保证合约双方公平,必须坚持。二是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本来就是因设计变更原因导致的,属于合同外增加内容,满足可以调整合同价的情形(工程变更)。依据合同约定,合同外增加内容的定价原则:有合同价参考合同价,无合同价参考合同类似材料价及根据市场价批价。这个虽然合同中有清单价格,但是清单价不合理,基于公平公正的原则,业主完全有理由将合同外新增加的部分参考市场实际价格批价。
随着带价清单招标模式的全面落地,这种清单不平衡报价或偏离市场价的情形会明显得到改善,但是这也对我们成本从业人员提出了更高的专业要求,要清单编制人员做到熟悉市场价,确保带价清单价格合理合情,需要大量的市场研究,实际操作中也难免会有疏漏。
建议:为避免出现类似问题,兼顾公平公正,后续签订合同时,在合同价款调整的相关描述中,可以增加一项情形,当工程量变化超出15%时,如清单项合同价偏离市场价,应按市场价调整。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