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总包单位“重计量”工作可能导致的履约风险

在建设工程领域,“重计量”是出现频率较高的词汇。究其本质,“重计量”的工作目标是确定合同价款(如果以工程成本角度看,“重计量”工作目标是锁定工程成本)。但实践中,我们发现很多业主单位或施工单位的“重计量”工作存在诸多问题。对于工程总包单位而言,因其在工程项目中特殊的合同地位:对发包人,须履行重计量合同义务;对下游分包单位,须督促分包单位完成分包工程的重计量工作,并就该重计量结果向发包人承担责任。一旦“重计量”工作出现纰漏,极有可能导致纠纷,严重的将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法律后果。本文试分析“重计量”的基本概念以及总包单位“重计量”工作可能发生的风险。

重计量"基本概念与现实问题

“重计量”并非法律概念,其更偏向于造价成本方面的概念。所谓“重计量”也叫“转固”,即将单价合同转为总价合同的过程。此类合同往往签订时,仅有合同单价以及暂定工程量清单,通过“重计量”的手段,双方明确合同对应的实际工程量,从而确定合同总价款。

为何很多项目需要“重计量”?概括来讲,当前很多工程项目对于工期要求很高且任务急迫,在招标阶段或合同签订阶段不太可能有完整的施工图纸,但发包人要求尽快进场施工,以便在节点前竣工。如果是工程总承包项目,一些项目在发包或招标阶段仅有可行性报告或方案设计,扩初设计尚未完成,此时无法得出具体的合同价款。为应对这个问题,发承包双方通常在合同中附有模拟工程量清单,其目的是明确合同单价,此时合同中载明的是“暂定工程量清单与暂定合同价款”,待“重计量”工作完成后,双方通过对施工图纸算量得出实际的工程量后,此时单价合同转变为总价合同,施工成本即告锁定。

那么为何实践中“重计量”工作会出现问题?很多一线的成本人员对“重计量”工作感到头疼,究其原因有如下方面:

施工单位缺少主观能动性

以施工单位的立场看,一方面,过早的锁定成本或合同额不利于二次经营,也就是说,在工程尚未完工前就锁定成本或合同额,那么后续可以争取利益的点就会少很多,尤其是现今施工利润低的大背景下,很多施工企业均有利润出自签证、索赔的观念;另一方面,即便不完成重计量,只要工程正常推进,工程款一点都不会少,同样使施工单位缺少动力。

图纸问题

“重计量”是以施工图纸为依据进行计算的。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8.3.3规定“总价合同约定的项目计量应以合同工程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为依据,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工程计量的形象目标或时间节点进行计量。”

 合同对于“重计量”约定不明或不详尽

此类问题可统称为合同约定导致的“重计量”问题,类型很多。例如合同约定的施工界面不清,清单漏项等,那么对于不明或漏项的施工部分很可能需要重新议价,甚至这个部分可能是施工单位的利润点,此时“重计量”工作因双方无法达成共识被反复拉扯。再有,合同中对于重计量的工程流程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或者发包人对重计量的要求明显不合理,此时“重计量”工作将很难开展。

总包单位“重计量”工作可能导致的风险

如前述,总包单位特殊的合同地位导致其在“重计量”工作中具有双重性,其遭受“重计量”风险也很显著。根据实务经验我们总结如下三个总包单位的“重计量”风险:

分包单位不配合“重计量”工作

分包单位不配合“重计量”工作,总包单位无法明确分包合同价款,以笔者处理的某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为例,案涉分包工程隶属于某地产总包工程,总包合同明确约定了总包单位的重计量义务(详见下图)。

合同价款

5.1

合同暂定总价为人民币(大写)叁亿零玖佰贰拾万玖任肆佰玖拾柒元(¥:309209497元)。不含税为人民币(大写)贰亿捌任查佰零玖万玖任伍佰肆拾叁元(¥:281099543元),税金为人民币(大写)贰任捌佰壹拾万玖任玖佰伍拾肆元(¥:28109,954元),其中包含甲指乙分包金额人民币(大写)捌佰贰拾伍万叁仟零玖拾元(¥:8.253.090元),具体合同金额组成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

5.2

本工程为固定单价价合同,则:由于本工程招标阶段所提供的招标图纸深度不足以指导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内分部分项工程工程量为暂定数量,故以图定单价合同模式而确定暂定合同金额。工程量清单内除特别注明为指施项目、暂列金额项目、总承包服务费(或总承包服务费率)、规费、税金比率及不属暂定数量外之子目均为暂定数量,除合同变更及特别说明为暂定数量子目以外,一切有关总承包人或估算师所提供之数量及项目内容和实际之数量及项目内容有所出入之索偿都不会受理;即此非暂定数量部分之合同金额并不会因工程量清单内所列之数量及项目之错漏做出任何修改,但总承包人填下的单价将会成为将来工程量变更的估价基础。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总承包人须在收到招标人全部施工图纸和相应资料后,按合同通用条款第13条合同计价、计量,第14条工程变更及专用条款第5条、第6条约定,报送《工程顶算书》并跟进与业主、估算顾问核对。核对完成并且业主、总承包人双方确认后,双方签署补充协议确定本工程基于确认的施工图纸和工程技术规范标准及基本要求条件之包干合同金额(即合同总价包干),将本工程合同模式由固定单价合同修改为固定总价合同。总承包人必须对上述项目之合同金额所包含内容视为充分了解,任何因总承包人的疏忽而导致之损失将不获补偿。

然而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合同并未约定具体的重计量流程与义务内容(仅概括约定分包单位应当“重计量”),此时总包单位已向发包人完成了重计量,但该重计量结果针对案涉分包工程部分未经分包认可,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因此对分包合同价款产生争议。

本次纠纷的发生,最重要原因在于分包合同并未就“重计量”进行具体约定,也没有约定分包单位未完成“重计量”的后果,或在付款节点上明确分包单位“重计量”义务(例如约定分包单位根据合同约定的程序完成重计量后,支付进度款的比例为已完产值的某百分比),以至纠纷发生。

重计量结果超出合同约定范围

重计量结果超出合同约定范围,且合同没有约定此情形的处理机制,导致合同价款最终无法确定,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在(2017)琼民终54号工程总承包案件中,总包单位负责设计与施工。合同约定总包单位完成图纸扩初后双方进行重计量,重计量合同价不高于合同暂定价±2%,仍按暂定合同价执行,超过合同暂定价±2%的,双方另行协商。扩初后重计量合同价超过了合同暂定价2%,但双方无法就此情形算价问题达成一致,最终导致案涉工程总承包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计量结果无法作为最终结算价

重计量结果无法作为最终结算价,双方仍须将重计量工程价款纳入到鉴定范围,在(2016)川04民初59号地产施工总承包案件中,总包单位于工程竣工验收后进行了重计量,其后双方就造价产生争议。总包单位主张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后重计量工程部分不应纳入到鉴定范围,应视为发包人已就该部分办理完结算。但因总包合同约定存在不利于总包单位的内容,最终重计量被法院认定为“双方当事人对已完工程量的暂定确认行为”,否认了重计量的最终结算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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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由 admin 发表于2022年9月22日 23:2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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