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推进职能转变改革的要求,为加快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规范从业企业的收费行为,进一步促进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业的发展,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573号)精神,本着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经广泛讨论和研究及征求社会各方意见,并参考相邻省份近年颁布实施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和标准基数,结合我省地理区位、物价水平、市场需求等实际情况,对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指导标准》(以下简称 “指导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指导标准”是指咨询企业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计量和工程量清单计价(包括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竣工结算的编制与审核、建设工程项目施工阶段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服务、工程造价经济纠纷鉴定、工程造价信息、技术经济咨询以及与工程造价有关的咨询服务等,并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等业务活动所收取的费用。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义务在签订咨询合同前向委托方告知服务流程及业务规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及计费方式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可由双方在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依据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协商和竞争确定。
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开展服务业务时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按照行业的执业准则,操作规程及工程造价成果文件质量标准要求等提供符合规范的服务。
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承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应依法参与竞争,服务收费标准应体现中介机构的专业水准、社会信誉度、诚信服务,保持合理的差价。不能搞恶意压价竞争。
五、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服务清单》(CCEA/GC11-2019)要求,根据服务项目类型、意见,“指导标准”在签订合同时明确服务内容及质量等,“指导标准”应粘贴在公司醒目位置,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委托人,行业协会和社会的监督。
六、本“指导标准”拟自2020年 1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指导意见》(琼价协﹝2016﹞004号)同时废止。反馈意见从2020年1月 1日至1月31日止。
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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