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水电工程投资估算编制有关内容处理原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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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定额〔2024〕56号

根据国家能源局《2023年第8号公告》,《水电工程设计概算编制规定》(NB/T 11408-2023)、《水电工程费用构成及概(估)算费用标准》(NB/T 11409-2023)、《抽水蓄能电站投资编制细则》(NB/T 11410-2023)已于2024年6月28日正式实施。上述标准文件相较《水电工程设计概算编制规定(2013年版)》《水电工程费用构成及概(估)算费用标准(2013年版)》在项目划分、编制方法、费用构成及标准方面有较大调整。鉴于《水电工程投资估算编制规定》(NB/T 35034-2014)正在修订中,距正式发布实施尚有一段时间,为保持水电工程投资编制体系的统一性,并与《水电工程设计概算编制规定》(NB/T 11408-2023)等文件相协调,满足工程建设管理需要,在新版《水电工程投资估算编制规定》正式发布实施之前,水电工程投资估算编制有关内容暂按以下原则处理:

(1)工程总投资由枢纽工程静态投资、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静态费用、价差预备费、建设期利息四部分组成。枢纽工程静态投资包括施工辅助工程、建筑工程、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专项工程、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投资,独立费用,增值税,基本预备费八项;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静态费用执行《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费用概(估)算编制规范》(NB/T 10877-2021)、《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NB/T 11173-2023)。

(2)常规水电站工程投资估算一级项目划分与《水电工程设计概算编制规定》(NB/T 11408-2023)保持一致,抽水蓄能电站工程投资估算一级项目划分与《抽水蓄能电站投资编制细则》(NB/T 11410-2023)保持一致。

(3)投资估算取费标准执行《水电工程费用构成及概(估)

算费用标准》(NB/T11409-2023)规定。抽水蓄能电站投资估算取费标准还需执行《抽水蓄能电站投资编制细则》(NB/T 11410-2023)。

(4)投资估算按增值税“价税分离”的原则编制,建筑安装工程单价、设备费、独立费用中不计列增值税,增值税统一在独立费用后、基本预备费前汇总列项。

(5)估算表格式按上述意见相应进行调整。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待新版《水电工程投资估算编制规定》正式发布实施后自动失效。本意见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及建议,请反馈至可再生能源定额站。

联 系 人:陈文

电 话:010-51973256

电子邮箱:cqchenwen@foxmail.com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甲57号、乙57号

邮 编:10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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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 本文由 admin 发表于2024年11月8日 16: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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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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